武胜县公安局不作为 纵容武胜县惠生活批发城长期噪音扰民 我是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居民,因深受沿街高音喇叭噪音困扰,多次求助武胜县公安局无果,现迫不得已网上求助。 我的住房外面是建设南路商业街,沿街商户众多,使用高音喇叭的商户也多,以前我都是向他们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并要求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大多数商户都能接受建议调小音量,停止扰民行为。但是位于沿口镇建设南路10号的惠生活小商品批发城不顾劝阻,每天从早到晚持续高音喇叭扰民。我多次拨打武胜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和沿口派出所电话反映,甚至多次拨打12345热线电话,起初还能管上几天,现在可能消停不到半天就死灰复燃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第八章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八章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行为属法律明确禁止,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和身心健康。武胜县公安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每次打电话反映就走走过场,说了当做了,做了当做好了,虽然我拨打110报警电话、沿口派出所电话以及12345热线电话至今已经不下20次,但噪音扰民现象一直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恳请有关部门督促武胜县公安局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勒令惠生活小商品批发城及附近商户停止使用高音喇叭噪音扰民的行为,还附近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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