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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江阳区游船被海事航务部门拖走后失踪被盗卖 业主反映多年没得到任何赔偿![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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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原“龙宫游1号”游船的业主刘国树,2004年左右,我出资100多万元买了两艘船舶,后经改造,在位于泸州的长江干线会津门水域做囤船餐饮和游船观光生意。同时,我还从航务管理局获得会津门管驿嘴水域的岸线使用权,用于停靠船舶。后因生意冷清便闲置停靠在自己租用的码头上。
这两艘船舶,一艘是囤船,花了七八十万元,名为“龙宫号”,常年停靠岸边经营餐饮生意;另一艘是游船,花了30余万元,名为“龙宫游1号”,属于钢质材料客船,总长度为23.8米,型宽4.4米,船深1.55米,总吨位为96吨,净吨位为58吨。
“龙宫游1号”每天载客沿江观光。起初一年多,两艘船生意红火,每月营业额可达一二十万元。后因航线调整和自身管理等因素,游船观光业务陡然下滑,跑了一段时间客运后便停摆靠岸,成为囤船的附属船,靠餐饮维系经营。
后来,因生意冷清,我停止经营两艘船舶的生意,2011年时前往云南另谋发展。这两艘船舶就常年停靠在泸州管驿嘴水域的码头上,日渐荒废。
我去云南后便很少回泸州,没有对这两艘船舶进行额外管理,而且自己的电话号码也换了,后来也没收到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通知。
2015年回来的时候,这艘船还停靠在岸边2018年再次回到泸州时却发现船不见了。
后来我才知道,“龙宫游1号”被当地海事部门拖去了“二道溪”(小地名),之后便不见了。
为了寻找自己的游船,近年我先后多次到泸州市交通局、江阳区交通局,和市区两级海事部门反映,但一无所获。
2017年政府在对我游船停靠区域所有船舶进行整治搬迁时,其它的船舶都进行了经济补偿,而我这个游船不仅没得到过一分钱补偿,甚至连船都被拖走后弄丢了。
今年4月,我再次向泸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此事,泸州市航务管理局回复称,“龙宫游1号”停靠在禁停水域,在反复联系船舶所有人刘国树无果的情况下,“龙宫游1号”被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与“龙宫号”(注:刘国树的另一艘船舶,因债务问题已被拍卖)并靠一起。2018年12月,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拆解“龙宫号”船舶。据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反馈,在将“龙宫号”拖带至船厂拆解前,“龙宫游1号”已不知所踪。
此后也多次找泸州市航务管理局的熊副局长,要求他们尽快查清游船下落,并赔偿我的损失,可仍然没有任何结果。5月30日,有新闻媒体报道我游船丢失事情后,我才接到龙马潭公安部门的通知,说是海事航务部门已经向他们报案了,让我过去了解情况。
龙马潭相关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过后又通知我说,经过侦查,他们已经查到了犯罪嫌疑人,并移送给了检察机关,但具体情况并没给我透露。
虽然盗卖我游船的犯罪嫌疑人抓到了,可我仍然没得到任何赔偿,我认为,海事部门既然把船拖走,对游船有监管责任,在监管期间游船被盗卖,海事航务部门是有责任的,按法律法规应该给我进行赔偿。
对此法律问题,在新闻媒体报道时采访的两位资深律师说法,已经很清楚明了。在报道中,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意味着,对于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的游船,行政机关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当,则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游船所有权登记在刘国树名下,行政执法部门在拖走处理船只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刘国树并妥善保管船只,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游船系执法部门拖走后失踪,故再以业主对船舶失管导致下落不明为由明显不符常情常理常识,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应合法。
郭刚称,拖走船舶的执法部门应承担后续监管责任,如果拖走后导致失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国树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目前我因为没经营游船,没有了生活来源,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我要求泸州相关政府部门能真正重视此事,按法律法规要求,让我能得到应得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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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从泸州航务局熊副局长处翻拍,为龙宫一号游船被海事航务部门拉到二道溪停靠时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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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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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江阳区游船被海事航务部门拖走后失踪被盗卖 业主反映多年没得到任何赔偿”问题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自2023年4月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集2017年市政府对游船停靠区整治时所涉及的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原江阳区航务管理处、原龙马潭区航务管理处、拖船公司、船厂等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召开会议,了解“龙宫游1号”相关情况。
      经调查核实,您于2004年在长江干线会津门水域(管驿咀上游)从事餐饮船经营,拥有“龙宫号”(主船)和“龙宫游1号”(附属船舶)两艘船舶。2013年11月,在泸州两江四岸整治期间,您因债务问题,主船“龙宫号”被法院拍卖,买方将“龙宫号”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停靠,附属船舶“龙宫游1号”停在会津门水域直至2017年8月。2017年8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划定我市主城区船舶长江段停靠功能区的通告》(泸市府布〔2017〕6号)文件,“龙宫游1号”停靠在以上通告的禁停水域,在反复联系您无果的情况下,按照统一部署,“龙宫游1号”被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与“龙宫号”并靠一起,同时对“龙宫游1号”进行了安全加固,避免造成船舶丢失及跑船引发的安全隐患。2018年12月,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拆解了二道溪水域的“龙宫号”船舶,据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反馈,在将“龙宫号”船舶拖带至船厂拆解前,“龙宫游1号”已不知所踪。
      2024年5月,泸州市航务管理局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已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目前还在调查之中,我局将继续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与您保持沟通。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泸州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830-2348414。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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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事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完全没把群众的利益放心上,应该赔偿业主。

发表于 2024-10-11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丢失弄多年了,海事部门早就该报案查找,给业主一个交代。为啥迟迟不报案,难道其中有腐败问题?纪委应该深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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