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迎春涉嫌犯罪问题,昊农公司早在2024年春就曾向武胜县公安局书面报案,被口头驳回、不予立案。
2024年7月,毛迎春起诉昊农公司至武胜县法院,主张昊农公司欠其250万农资款,昊农公司要求出具相关凭证,主审法官没有采纳、当庭予以驳回。
2024年9月,毛迎春与昊农公司在广安中院再次对薄公堂。昊农公司当庭指出,毛迎春既曾为昊农公司法人,又是广安新绿康公司法人,其所主张的250万农资款,“一无农资采购合同、二无农资出库清单、三无银行流水、四无销售票据、五无财务报表”,涉嫌诈骗、涉嫌虚假诉讼、涉嫌挪用资金。毛迎春代理律师及主审法官,也当庭询问其是否能举证,且法官还特别提醒毛迎春,若其主张无证据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毛迎春闪烁其词地辩称“没有”。
因为此案民事中隐藏着刑事部分,昊农公司在二审答辩中请求广安市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签发调查令取证。庭审结束后,广安中院未就此案作出裁决。
2024年10月初,昊农公司委托律师向广安市中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开具调查令调查毛迎春担任法人的广安市新绿康科技公司经营情况:
1、农资销售账目总计及明细;
2、与四川昊农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的农资采购合同;
3、销往四川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农资出库清单;
4、与四川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往来账号银行流水;
5、为四川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农资采购发票存根;
2024年10月26日,广安市中院法官电话通知昊农公司代理律师,以“毛迎春在庭审中已表明不能举证”为由,驳回昊农公司开具调查令的请求。法院是否就此认定毛迎春涉嫌虚假诉讼?是否会裁决此案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或法院自侦?法官并未提及,所以不得而知,法院意欲何为更不得而知,难道这还不算是行政干预司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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