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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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原则意见》第三条第8款:“实行基本养老金办法后,办理退休的职工应从1990年起,按职工本人逐年记载的工资作为平均缴费工资”的规定,1990年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可在您退休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进行档案认定,符合条件的工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四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我局社保中心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1995年12月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均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2179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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