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楼主可以就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情况,向高坪区会龙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会龙镇人民政府责令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会龙镇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该向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责令履职通知书》,责令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自接到通知书后,在60天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当事人所申请之事项中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之信息及资料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当选择第二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对该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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