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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广安区人民政府的一封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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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同志:您好!我叫伍觉民,今年75周岁,系广安区龙台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妻子叶育秀今年67周岁,原属农民,后转为非农业户口,无业。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儿子大学毕业在浙江杭州工作。我们原居住在广安区龙台镇箭滩村二组。由于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儿子不便照料,便将我们的户口迁往浙江省杭州市。我们夫妻二人到了60周岁至今从没有享受到独生子女优待养老金。特向你们请教一下我们是否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养老金。在什么地方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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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通知》(川卫发〔2018〕74号)和《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组织部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广区人社发〔2020〕173号)文件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自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发放一次性补贴。

  拟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对象在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申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拟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计生窗口申报,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对象,当年申报次年开始享受。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826-2237773咨询。

  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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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6 1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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