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网友提到的监督村务公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列举了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包括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该通知要求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监督方式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该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具体政策要求。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村务公开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将追究责任。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16项应及时公开的村务包括: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村民应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集体财务审计情况等。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还要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及时调查,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村民也可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包括: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干扰、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打击报复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村民的等等。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该网友可以就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情况,向高坪区会龙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会龙镇人民政府责令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会龙镇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该向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责令履职通知书》,责令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自接到通知书后,在60天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当事人所申请之事项中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之信息及资料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当选择第二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对该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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