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孙某欲自杀,点燃汽油后又被邻居拦下;不料燃烧的汽油,引燃了小区下水道。 因放火罪,孙某一审获刑三年半。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则提出孙某患有抑郁症,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新黄河报道,记者注意到,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二审结果: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抑郁症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该案维持原判。 案情显示:2024年1月3日11时许,35岁的女子孙某因生活压力欲自杀,将事先购买的30升汽油拿到其位于东港市某小区的家中。孙某明知其家中南北方向均为居民楼,仍将部分汽油倒在卫生间的地面与洗衣机上,并用火柴点燃汽油任由其燃烧,后经邻居发现并劝说才将火势扑灭。因燃烧汽油流入下水管道,导致同单元多家住户下水道口及马桶被崩开,单元门口多处下水道井盖、井圈爆裂。该居民楼装有天然气管道且有多户人家使用天然气。 当天,孙某在其家中被司法机关侦查人员抓获,而她用于放火的两桶汽油及火柴,则被侦查机关扣押。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以放火方法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孙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因不服一审判决,孙某提出上诉,理由是井盖被炸坏的后果,不是因其放火行为导致。 孙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孙某患有抑郁症,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除孙某本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外,还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燃气管道图及使用用户登记表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证明案涉危害后果系孙某放火行为造成。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关于孙某辩护人提出的孙某患有抑郁症,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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