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自杀胁迫女友结婚,婚姻可以撤销吗?近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女子王某要求撤销婚姻的诉求。 (庭审现场) 案件回顾:男方胁迫结婚,女子婚后反悔 2022年2月,女子王某与男子李某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后,李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结婚的想法,均被王某拒绝。后来,李某将王某出国留学的相关证件藏了起来,以此不让她出国留学,并以自杀相逼,胁迫王某与其结婚。在李某的各种胁迫下,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之后李某自认为做事不妥,便于2023年9月18日写了一份《悔过书》,想以此取得王某原谅。冷静下来的王某认为两人结婚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她是因胁迫才结婚,所以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本案为何不支持撤销婚姻? 法官介绍,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应该是胁迫者故意实施非法的胁迫行为,且被胁迫者因胁迫做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受胁迫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缔结婚姻时受到胁迫,具体包括两点:一是存在胁迫行为,即胁迫人要挟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二是胁迫人的违法行为与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同意结婚,是因为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而不得不同意结婚。 具体到本案中,2023年8月两人的聊天记录中李某有过“去死”等陈述,但两人是在202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两件事相距近一个月时间,并不能证明登记结婚时王某受到胁迫。两人一致陈述李某“没收 ”了王某的证件,即便存在该情况,也难以认定为李某对王某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同时也难以认定王某系因李某“没收”证件而同意结婚。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求。 延伸阅读:撤销婚姻有别于离婚 撤销婚姻意味着从法律上认定这段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此段关系属于未婚。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被胁迫的一方或因其他法定事由受影响的一方。 离婚则是宣告一段合法婚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恢复单身状态。离婚的法定事由通常是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其他法定的理由,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难改等。离婚没有时间限制,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离婚。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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