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罗甲(化名),1991年更名为罗由,并考取成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针灸学校,按当时政策农转非享受国家干部待遇。1996年毕业并分配至乐山市中医院放射科任放射科医生(事业编),户口随迁。之后于2002年停薪留职下海。
2003年罗由回到出生地所在村担任村医,并于2012年想办法将户口迁回出生地。
2017年罗由不再担任村医,前往成都琉璃场开设个体诊所子虚乌有堂,其妻担任村医。罗由户口迁移至成都锦江区。
2017——2018年,罗由出生地所在村民小组因重大工程建设征地,2017年3月前对征地可能涉及区域土地进行确权。确权证书2020年发放。
罗由亲弟弟自征地后数年间陆续发现本村征地款项发放异常,多次就相关问题询问村主任杨某彬,杨某拒不予以正面回应。且杨某斌等人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勾结村民诈骗罗由亲弟弟1600元。
2023年年底,罗由亲弟弟在参与征地款项账目清理过程中,发现该账目存在诸多问题。
此后,罗由弟弟通过某种方式让杨某斌说出罗由领取了本应属于罗由弟弟的部分征地款项的事实。
那么,罗由及村主任杨某斌等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取决于罗由是否是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条是如此规定的: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首先,97年以前由国家【分配了工作】的大中专农村学生按当时的政策,土地承包权收回,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也就是说路人罗由自1991后不再是农村户口不再拥有土地。
其次,仁寿县实施二轮土地承包是1999年,而1999年路人罗由还在乐山市中医院放射科工作,系城市户口事业编。罗由自然不能再次取得出生地土地承包权。
第三,罗由虽然于2012年左右落户回出生地,数年后迁往成都,其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并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1999年后,本村土地承包权未再变动调整。
问题来了:如果,路人罗由为抢夺其亲弟弟的合法权益,2017年后通过村官开具虚假证明成为其弟弟家庭户确权证书上的土地共有人,罗由是否是合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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