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成向四川省省长信箱反映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工伤认定中不依法按照,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793行初5号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人社局作出腿部为工伤符合认定为工伤规定情况去执行,还以多次以伪造调查意见及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四川旭日司法鉴定》对抗法院判决,不依法履行法院判决。还不按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裁定认定事实去执行等等严重问题。绵阳市人社局已经先后出具了三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个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足以认定为工伤的案件不予认定为工伤。希望四川省高院督促相关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材料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等等的规定及以上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监督)执行并追责及导致程序空转问题进行追责。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自己已经作出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决定情况下;并经法院判决确认没有支持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情况下;及法院告知撤销腿部为工伤的认定书是人社局对眼睛没有进行调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认定书只能有一个,并不是认定腿部为工伤错误等原因而撤销。绵阳市人社局现在却为了达到推翻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已经认定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决定,竟然疯狂到了以自己制作伪造包括中心医院等在内的所谓专家调查意见;专门寻找挑选调查笔录中不完整的半句话内容断章取义的进行认定;把经人社局自己已经认可并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三方同意由人民政府委托且认可的华西鉴定意见不执行、却滥用职权对不具备合法证据使用的旭日鉴定意见不做任何审查就直接进行认定;且在复议、自己、法院等三次撤销情况下,还是以基本相同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等,多次作出包括腿部在内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等,这一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请求省高院对绵阳市人社局认定书中以滥用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旭日鉴定意见、以选择性偏向的虚假情况、以伪造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其他方式等,达到推翻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已经作出王金成腿部为工伤的认定,来对抗法院生效判决、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等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其工伤认定中弄虚作假、伪造调查证据、滥用职权、不履职、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等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及追责!对李邦宏副局长和工伤科寇小清科长在原科长张月在经绵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查明认定,在调取监控中不尽责、不尽责,没有按期调取全部监控存档。在作出第二次不予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专家评审意见”,经和劳动能力监督科科长黄梅、副科长张亚军、左性男工作人员证实,系工伤科自己以个人名义私自联系的相关人员,且没有调查询问笔录及签字,系自己按照自己需要制作、自己盖章的伪造调查报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相关人员还是包庇袒护原科长等等! 20240726日四川省信访局转交贵院信访件编号:5100002024072600587;省信访局20240813日二次转交贵院;省信访局20241013日第三次转交贵院;但三次转交件直到现在也没有办理结果及回复。 请求贵院及时处理,依法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求助人受伤害职工:王金成 联系电话:153829091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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