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非机动车位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住宅小区“应建尽建、能建尽建”。预计到2025年底,将实现成都市住宅小区充电端口数量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比例达到1:3的目标,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需求。
新建的住宅小区:
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根据《通知》要求,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明确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数量及规模,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规划核实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同时,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随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小区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同步配建的充电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既有住宅小区:
“应建尽建、能建尽建”
在既有住宅小区方面,应按照“应建尽建、能建尽建”的要求,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镇(街道)具体实施,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未设置停放场所或停放场所不满足停车需求,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牵头提出建设方案和计划,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增设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原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空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涉及占用绿地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占用绿地报批手续。
既有住宅小区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经镇(街道)委托的专业机构核查后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参照《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进行整改。
在城镇老旧小区和农村集中安置区改造时,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满足居民需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其它区域:
支持小区利用边角余地建充电设施
《通知》中明确,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的住宅小区,在综合考虑合规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小区周边公共用地、边角余地等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镇(街道)具体实施。
支持在商场、写字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楼宇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具体由业主单位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要求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场地按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满足本单位职工停放充电需求,提倡“满电回家”。利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运输工具的快递、外卖等企业和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自行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鼓励单位(企业)内部充电设施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分利用小区附近、非机动车道旁边、地铁站周边、公交场站等公共区域,大力推进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建设,为小区居民和外卖、快递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便捷充(换)电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