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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丹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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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丹棱县不动产中心违法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办理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24年6月18日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的书面答复:持股会未到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所以说持股会也就没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持股会连法律地位都没有,丹棱县不动产中心为什么敢为其办理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为什么要知法犯法?谁给的胆量?希望媒体向全社会曝光此案!将这些腐败官员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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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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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问题已由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川1424民初5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和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经法定机构登记,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取得房地产登记地址为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外北街1号包括附2号在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针对该问题我局已多次进行答复,如您对该答复不服,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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