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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梳理,定价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明确“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三)《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规定:“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城市智慧停车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物联网、大数据、5G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车位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87号)“推动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与“天府通办”等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应用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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