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南江县长赤镇永福村七社人,我在2020年打工回家时,发现唯一的房子被拆了,当时惊呆了,没有地方住,经过询问一些邻居才知道,房子是被当时的红四乡上给拆的,我在2019年回家时房屋都是完好无损,家具齐全,现在什么都没有了,地基上给种了庄稼。 我没有在城里和其他地方买房,这是我唯一的住处。我现在无家可归。不能种庄稼,粮食种子没有地方存放。我只好在夷为平地的老屋地基上,搭了一个简易棚子,用几根钢管支起篷布,作为遮风挡雨的地方。
老五是我爷爷传给我父亲,我父亲又给我的。乡上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房屋,各种居家设施用品不见了。 我去找相关领导,领导解释,是我前妻享受国家增减挂钩政策,在新农村分的住房,要拆老房子。但是,乡上只应该拆除前妻应该享有权益的老房子和地基。不该拆除我权益上的房屋和地基。并且在我没有任何知晓的情况下,拆除了我的房屋。 我与前妻是2012年离婚,当时协议的是,我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前妻所有。但是,当时我父亲还在世,他有独立的房屋(独立的土地使用证)。在我离婚后的7年,2019年我父亲去世了,父亲去世后我们几姐弟签协议,约定父亲遗留下的的房屋归我所有。很显然,父亲的遗产房屋和前妻无关,她因享受增加挂而应拆房屋的范畴,不包括我们离婚后七年父亲遗留的房屋。 我后来才知道,是前妻拿了我和我父亲的土地使用证,去享受的国家增减挂政策。乡上错误的是,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办理了此事。他们的经办、审核、监管程序是不对的。应该征求我意见,通知我到场和征求我同意,或者让我授权委托的书面意见,才能办理此事。 现在,我无家可归。镇上说,让我在聚居点租房住,存放粮食种子。但离我庄稼地很远,有一公里多路程,在农业生产上极为不方便。最关键是的,当时乡上擅自拆除我的老屋,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无故导致我的巨大损失。我恳请领导主持公道,我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还我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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