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上海欧某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欧某多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分公司因与郑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2019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4)川民申5737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就《民事裁定书》作如下点评: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川民申573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中认定:1、“再审申请人于再审期间提交了锦江区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上述证据内容均形成于原一、二审之前,且刑事案件与否与民事案件与否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并无必然联系。”
点评: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道行政案件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民事案件就可以胡说八道、任意栽赃?
原一、二审法院采信的锦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成锦公(春)行罚决字【2019】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没有关键直接证据或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证明力。此外,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那么,该行政处罚决定也应被认定为违法,并依法应予撤销;
胡某某在被拘留时,办案民警唐成要胡某某承认猥亵了郑某某,并诱骗说:只要承认了签了字就可以回去,被胡某某拒绝。胡某某拒绝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指印。在第二次笔录时,胡某某也拒绝签字、按指印。说明胡某某根本就不承认有强行猥亵郑某某一事。后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是因为胡某某被关了十三天,吃不好、睡不好,心理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折磨,加之想到家中还有八十多岁、且腰都佝偻成八十度的老母亲还要照顾,急于想出来。民警唐成对胡某某说签字才放人,还必须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写上“不申诉、不申辩”。这是变相的刑讯逼供,逼人就范,是违法的。
二、《民事裁定书》继续认定“询问笔录中的内容也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不能实现证明再审申请人无猥亵行为的证明目的。”
点评:既然《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的:“在6月3日凌晨3时许,胡某某将24小时阅读空间的灯光全部关闭,乘机对睡在沙发上的郑某某进行猥亵,持续三十余分钟…….胡某某听到响动就停止猥亵并离开。”那么,根据郑某某的笔录,请法庭说明:
(1)郑某某在报案时准确的说出了猥亵人微信名是胡某某,在欧某多酒店当保安。(胡某某听见响动已经离开了,郑某某是怎么知道胡某某的名字的,又怎么知道胡某某在欧某多酒店当保安?)(2)、郑某某在两次笔录中都说胡某某没有对其威胁或暴力行为,何来强行猥亵?(3)郑某某在笔录中说,胡某某离过婚、感情很坎坷、很可怜,家中有几套房子。郑某某是怎么知道的?(4)郑某某在2019年6月30日两次笔录中都说胡某某猥亵了她,然后就让加了微信。(在漆黑的夜里,郑某某与胡某某是怎么加的微信,为什么要加微信?猥亵了还加微信,是不是还想再猥亵”。)(5)在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笔录中郑某某说胡某某在猥亵时听到动静就吓到了,就放开我离开了,他就叫我去阳台,我就过去,他又跟我聊天。(深夜三点怎么又到阳台聊天,为什么聊天?被猥亵了还聊天,是被猥亵得舍不得了?)(6)郑某某在笔录中说胡某某猥亵了她 ,当时天微亮。(《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说深夜3点钟吗,怎么天就微亮?)。郑某某的询问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就是南辕北辙,互相矛盾,能证明猥亵事实成立吗?
三、《民事裁定书》再次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病程记录》等证据,不能推翻本案中被申请人郑某某被诊断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病情事实,也不能推翻该病情与在审申请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点评:
1、郑某某根本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胡某某2023年10月,到锦江区法院调取了(2020)川0104民初1942号、(2022)川0104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案卷材料。查明:在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审中, 郑某某的父亲向法庭提交的省人民医院在郑某某2019年11月13日住院期间的病情证据中证明,(1)“焦虑自评量表测评结果分析报告单”中写明: 无明显焦虑症状。(2)在7条目健康自评量表测评中写明:没有焦虑。(3)在《病程记录》中,医生根据郑某某在医院的表现,对其可能罹患的病症一一进行了排除:a、抑郁症,。。。。。。。。患者上述情绪主要针对应激事件,暂不考虑该诊断。b、精神分裂症:患者。。。。。病程中否认有幻觉、妄想等阳性精神病性症状,暂不考虑该诊断,c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否认病程中有情绪高涨、兴奋话多等躁狂或轻躁狂体验,暂不考虑该诊断,d、适应障碍,患者本次起病于一次重大应激事件之后,逐渐出现情绪低落、烦躁等情绪性问题,故不考虑。
2、医院在2019年11月对郑某某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各项指标基本正常,其中一项泌乳素检查,结果是431.60,泌乳素正常范围值是108.8一557.13。也就是说,郑某某的泌乳素是在正常范围值之内,是正常的。因此,郑某某在2021年11月1日出具的“分裂情感情障碍、创伤后应急障碍、高泌乳素血症,”病情证明住院,与胡某某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至于医院诊断的郑某某“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因为郑某某向医生自述:晚上在书店看书时被保安性骚扰,对患者欲强奸未遂,患者强烈反抗后逃离。医院据此作出“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事隔五个多月后,郑某某向医生说被保安强奸未遂。究竟是哪个保安?保安那么多,就算是胡某某,强奸未遂,是刑事犯罪,是要判刑的,郑某某出具了强奸未遂、强烈反抗后逃离的证据吗?(酒店一、二层楼有十多个监控视频,总有一个视频拍摄得到拼命反抗后逃离的画面),公安机关有刑事侦查记录吗?拼命反抗后逃离肯定动静很大,为什么酒店不知道,难道反抗还有悄悄地。《判决书》不是认定胡某某强行猥亵郑某某吗,怎么又是强奸未遂。胡某某到底是强行猥亵郑某某还是强奸未遂郑某某,是关了灯还是开起灯?
3、2024年4月10日,郑某某的父亲在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要胡某某、欧某多酒店赔偿医药费案中,胡某某在二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请求(2024)川民终19632号合议庭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春熙路派出所调取胡某某强奸未遂郑某某,郑某某凭命反抗后逃离的案卷材料的申请,但法庭没有去调取。
4、据专家解读:“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治疗三个月到半年时间,但郑某某住院十三天就出院了。至于医生说郑某某要长期吃药,那是医生的权限,任何一个向医生述说被强奸未遂的人,医生都会要求长期吃药,不信,法院的人都可以去试一试。
5、、医院的病历白纸黑字的写得清清楚楚,郑某某没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适应性障碍,法庭却认定郑某某有精神病,不对郑某某作司法鉴定,就判决胡某某、欧某多酒店赔付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是荒唐的。
6、、今年4月10日,郑某某的父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锦江区法院第三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的庭审前和庭审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欧某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郑某某作司法鉴定,郑某某的父亲坚决不同意,在庭审中,明确表态不予配合。既然精神失常,为什么不敢作司法鉴定?如果郑某某杀了人,是否仅凭医院的诊断是精神病,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判决书》仅凭郑某某向医生杜撰的被保安强奸未遂,就认定其精神失常,判决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费、精神损失费,是枉法裁判。
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曹文作出的(2024)川民申5737号《民事裁定书》,就是无视客观事实的睁眼说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