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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尊敬的巴中市委鲜书记请为无家可归的村民做主!暨对长赤镇回复内容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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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四川省委王书记

尊敬的巴中市委鲜书记

您们好!

我是南江县长赤镇永福村村民,因为当时红四乡政府违规拆了我唯一的住房,导致我现在无家可归,露宿野外,没有地方放粮食、种子,没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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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口是永福村,田地在永福村,现在,成了一个相当于被抹除的人,没有房子住,就无法生活,无法正常生产,不能遮风挡雨。从古至今、古今中外,没有不给人住的事,人活着,就得有个房子住,这是人类基本伦理。现在,镇上找借口、转移矛盾,就是不给解决居住问题,一切都说成我的责任。哪怕是一个刑满释放人员,也应该有个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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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当时红四乡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不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就错误拆除所有老屋。增加挂钩的新房子没有我的,老房子也没了,原址重建也不允许,让我成为空中浮萍。我没法,只得在野外搭一个简易塑料棚子。没有搭棚子之前,露天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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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没搭棚子之前,我老婆只得睡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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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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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发贴后,镇政府混淆视听回复,推卸责任转移矛盾,我梳理了一下他们不实之处。


长赤镇政府调查事件与事实不符:1、前妻委托我哥哥办理相关国家增减挂钩政策,如果前妻依她的户口本委托我哥哥办理她的房屋拆除,这事还说得过去,但是前妻以我房本或者户口本委托我哥哥办事,拆了不属于她的房子,这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我名下是一宅两户,父亲有独立的房产证,前妻无权处理父亲的房产以及宅基地,前妻无权处理我的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离婚时和她协议婚前婚后财产归她,这个并不包括父亲的房屋和宅基地,以及本人宅基地。当时我想的就是,以后父亲的房子我住,有个落脚之地。我兄弟姐妹们他们都分家了,有自己独立的房屋,他们不会要老人的房子,老人的房子肯定是给我的。后面兄弟姐妹书面协议,由我独有继承。

关于前妻说养老人和帮我还账之事,不属实。离婚时母亲已经去世,养老人是在婚内时期我也在家,所以不存在帮我养老人,而且我父亲归我哥哥赡养,这是分家我们兄弟协议。还债一事,不知道前妻还账了多少,但离婚协议上已经划分清楚,债权债务归我,她没有帮我还任何账,即使她还账也是她本意愿和拆房子没有关系。(她还了一两笔她娘家的账合计大约四万多,有笔一万二是在我女儿喜宴礼薄上拿的钱,离婚后前妻在南江县城买房子,我给她出资将近七万元)

我和前妻的债务问题,本是个人纠纷,和政府违规拆我老屋和申请原址还房之事没有任何法律关联性,政府这是企图混淆视听,将矛盾纠葛转移。政府本应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来补救自己错误,没有严格审查资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导致我无家可归。


  1. 邻居赵思贵反应房屋安全有问题,当时的红四乡上拆除房屋时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资料,关于红四乡工作人员周怀明电话给我协商拆房事宜不属实,压根没有联系我。在20240924日长赤镇政府调解室协商处理该事时,周怀民现场气势汹汹当面指出跟我联系过,我立即让他拿出跟我联系的依据,周:这么几年了,我手机都换几个了,没得通话记录了,我:没事,你后面提供录音证据、通话记录一样的,当即周很凶,感觉要爆粗动手现象,我当即拿出手机拍照,周才坐回坐位,这事当天有派出所执法记录仪可查。


  2. 回复一文中说我幺爹签字,我更不知情,也就更不合法。

  3. 关于回复一文中说镇政府给我勘察测绘宅基地建房一事,一共到李家梁四次,第一次是跟村委申请,村委会联系测绘人员原址测绘,这次否定该地不能批准宅基地告终(这次我没在场);第二次,经我跟长赤镇镇长、党委董书记申请宅基地后,长赤镇国土办蔡主任安排的测绘员,查勘了一个地方,当时说符合建房,过了一段时间后,长赤镇国土办蔡主任回复:此地不符合建房条件,我问为什么?当时不是说的可以建房吗?蔡:那是现场平板电脑看的,最终要依电脑航拍图层为准,第三次查勘宅基地,2024年信访书面答复以后,这次由长赤镇信访站梦主任带队几个工作人员,当时第一个位置是再次去了第二次查勘的位置,测绘人员当时说这里不能建房,超过10亩要判刑的,又原址位置,当时说有0.24亩符合建房条件,当时梦主任说:那就再找两个地方,到时看你怎么选择,我:好,然后找一个位置土地用途符合建房条件,但在池塘下面,当即确定排洪时不安全,后面还有找个位置,土地用途不符合建房条件而告终当天工作。


  4. 第四次是在99这天,当时参与人员,除了测绘人员,还有村委4个人,村委赵书记:这里可以建房,是林地,要报转,今年已经过了报转时间了,如果明年政策有变化,我们明年按合法流程报转,转了以后就可以给你批屋基了,我:这是哥哥家田地,我要问下,赵:你哥哥家的你都不能用吗?我:哥哥家的也是哥哥家的,也必须跟他沟通下,另外还有侄子有要沟通下,说清楚,办事要讲规矩嘛,赵:那好,你们沟通下,当天就没在其他地方找合适建房位置,所以,镇政府回复一文中说给我找好宅基地我不同意一说,不属实。


  5. 、镇政府回复一文中说2024924日协商处理我事,提到是父亲同意为其孙子在聚居点建房,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见相关的法律依据,政府回复的内容没有依据。镇长电话联系我让我约定时间到镇政府协商处理我的事,电话告知参与人员名单当时就说了,房子是政府拆的,是协商处理,那就我和镇、村一起协商处理,如果是司法调解,那么就可以司法所、国土局一起参与,但前妻和我哥哥不应该参与,因为他们没有拆我的房屋,解决这事我只有理由跟政府协商,胡:好,你过来了愿意听就听,不愿意听你就离场。镇政府所回复的内容以及我所说的事实需要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7、关于长赤镇政府回复内容中让我廉价租房一事,我不同意,原因一是离田地太远,种庄稼不方便,其二,一个正常的人一个正常家,就应该有自己固定的自己所有的居住房屋,租房不是长期之计,也没有家的归属感,不成为一个正常的家。

 总之,当年红四乡政府不严格审查,不通知我到场,不调查核实情况,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我的唯一落脚处,导致我无家可归,财产损失。,新农村无房,老屋也没了,原址重建也不准,我本无责任,理应相关部门纠正错误,解决我合理的民生诉求。人活着,就应该有个住处,这是最朴素的道理和人类公认伦理,这样“抹除”一个(家)当地村民,不合理不合法。期盼领导在百忙中看到这个帖子,解决我基本生存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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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8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1-19 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思议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4-11-1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咋样,至少应该安排一个房子住。这些照片影响地方形象。

发表于 2024-11-19 0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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