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汽车站等
交通枢纽的停车场
停车时长不足十五分钟的,
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停车时长不足三十分钟
免收停车服务费;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对停放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
免收停车服务费。
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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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之前达州施行的《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何不同?将给广大司机朋友带来哪些便利呢?在解决“停车难”“停车乱”“停车贵”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介绍。
《达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据介绍,2024年3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2024年8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通过《条例(草案)》,2024年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标志着达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迈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梨树坪公共停车场。
针对“停车难”的问题,明确要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做到与城市规划相适应。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个人错时共享停车位。
针对“停车乱”的问题,规定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智能导航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和智能化停车服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保专用停车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联网运行。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针对“停车贵”的问题,明确规定停车场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十五分钟的,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等五种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针对管理滞后的问题,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公共停车场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步向社会公示。明确对“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行为设置了5条行政处罚条款,严格了法律责任。
新闻发布会
答记者问
11月27日,《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大兵围绕《条例》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作主题发布,相关单位就记者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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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制定《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城市停车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难点。正如刚才李主任所讲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停车难与市民出行、和环境美化构成了巨大矛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2年6月1日,政府规章《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施行,对规范停车管理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但我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造成“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水平相对滞后,亟需通过立法升级管理效力、扩容管理范畴。在今年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进行立法。为积极回应群众停车关切,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树立文明城市形象,倡导绿色出行、文明停车,市人大常委会将停车场管理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旨在通过制定出台《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机动车停车治理难题。我们通过参考借鉴广西梧州、黑龙江大庆、湖南长沙以及省内成都、绵阳、宜宾等地的停车场管理立法经验,在《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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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有些条款沿用了《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内容,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下这方面的情况?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政府规章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的一些好举措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及时上升为法规,增强了执行的刚性。一是为缓解停车压力,充分挖掘闲置空地等各类公共空间,第十五条明确在不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以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内,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二是为强化智慧停车服务,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对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数据采集、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服务质量评价、违规停车投诉等进行了规范。三是为整合停车资源,第二十八条,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鼓励专用停车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面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非工作日或者非工作时段向社会免费开放内部停车场。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泊位错时共享。此外,《条例》吸纳政府规章的作法,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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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此次将2022年的《达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升为《条例》,具体有哪些不同和创新?
(一)明确了主管部门。政府规章没有明确停车场主管部门,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各县(市、区)具体情况不同的实际,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依法确定本级停车场主管部门,解决了规章主管部门不明确问题。
(二)明确了收费原则。针对停车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明确停车场收费遵循路外低于路内、地下低于地上和空闲时段低于拥堵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原则。使发改委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和停车场经营者确定收费标准机制更加完善,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车位使用效率。
(三)明确了免费停车时长。刚才李主任已经给大家做了介绍,这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免费时长30分钟的规定,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让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彰显了立法为民的情怀,体现了立法的温度。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政府规章对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笼统,条例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占用、损害或者改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途、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停止使用,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要求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超额停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不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记录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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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城管部门作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坚持执法管理者先学法。《条例》是加强停车场管理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要运用好《条例》,首先执法管理者要学深悟透《条例》内容。为此,我们将《条例》列入行政办公会前学法内容,分层分级抓好学习教育,充分认识掌握《条例》的立法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夯实贯彻落实基础。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依托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结合“八五”普法、城管进社区、志愿者服务等活动,采取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读等不同方式,将普法工作与日常执法深度融合,广泛宣传《条例》主要内容,提高《条例》知晓率,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条例》关于停车场管理各项标准要求,开展停车场管理专项行动,充分挖掘闲置空地等各类公共空间,改造或者建设停车场及充电设施,解决停车难问题;推进智慧停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停车收费差别化标准;严格依法执法,查处停车场乱象问题,有力保证《条例》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