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4年11月27日下午16:19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执法机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5950号;联系电话028-67086676
本人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益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裁定书,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355.41元,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1.本人在中国审判流程网及成都铁路第一法院未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5950号
2.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来自司法的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或者电子文书任何一种方式的告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执保限制微信支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人一直生活在河南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都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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