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觉得你所谓的“买来自用的鞭炮”有几个疑点:
1是时间:是不是太早了点,有必要吗?
2是数量:需要用这么多吗?
3是经手人:如果是我,肯定是自己回去之后再买,不可能让父母垫出那么多钱。
但是还是选择支持你,为什么呢?
1是司法的理念有问题,也就是“有罪推定论”,先假设你有罪,只要找不到证明你无罪的证据,你就有罪。而不是国际通用的“无罪推定论”,先假设你无罪,只要找不到能充分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就无罪。
2是执法的方式有问题,也就是安监局没有执法权,虽然可以叫上公安一起,这样成本无疑会增加,但是作为规范的执法必须要这样,只有首先保证“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得到最终的正义。
3是公民的私有财产问题,就算别人的鞭炮是非法销售,但是也不该没收别人的私有财产。对私产的尊重应该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最重要得阶段性成果,没有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民的一切,就好像征地者常说的:你人都是国家的,还有什么不是国家的?真如此,无产则无权,一切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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