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兴旺镇人民政府:
依据《民法典》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帖文 ( https://bbs.mala.cn/thread-16670488-1-1.html)。的回复如下截图:
政府的工作人员有点不熟悉现场的历史情况,这条路原本没有路,是村民无法出行,走出的一条路,这里其实水渠的边坡,也就是水渠的保护堤岸。大深沟水库每年的清理沟渠的淤泥堆积地方。
我们要深刻理会《民法典》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什么叫便利,舍近求远叫便利?1.5米的危险路段(水渠沟)不通行,而去行走大约200米的水渠边坡路。
要知道2米高的作业叫高空,这个水渠的深度至少1.5米至两米。天雨路滑有没有危险,你们说了算。(从政府工作人员回复的图片看出,这水渠的深度,前面更深。)
村民诉求点是大约一米的多的便桥。看看前面(纸箱位置),也至少1米高坡。在这个桥向前斜45°,搭个便桥。通过渠道。其他均是安全路段。(这是方案一)要体谅老年村民的出行困难。在平路行走不小心就会摔倒。我们要有“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民本思想。
方案二:恢复村民出行的原道路,就是唐某文侧边,郑医生的道路下边。这是清朝,民国时期的古路,新中国几十年也是这条道路出行,也就是大龙山村修村村通公路,把这条路拦断了。无法出行。依据“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要求大龙山村,恢复这条人行道路。(最好是这个方案)都不牵扯谁的利益。
要求大龙山村恢复,大龙山村修村村通的公路,影响村民出行。要求恢复村民出行的道路,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符合公序良俗。
从帖文的回复,我觉得政府调查人员,没有深入实际,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如果大龙山村不恢复这条道路,村民有权依法诉讼,直至解决村民出行。依法治国就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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