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交警一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2024年10月16日21时30分,您(李某谋,男55岁,驾驶证号512923****11131550)驾驶车牌号为川A3***6的小型客车,沿红牌楼北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红牌楼北街27号门前路段时,因未依次通行与李某茂(男54岁)驾驶车牌号为川ADU***6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该事故由交警一分局事故预防处理大队民警钟警官受理,民警受理该案后立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确定:当事人李某谋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茂无责任。民警向您们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您提交复核申请后上级机关维持了原判责,如您还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9日,您到交警一分局了解案情时,民警当面告知了您这一情况,您表示了知晓。以上情况已于2024年12月24日10时10分与您联系,告知了您民警办理案件的流程和交警一分局调查的结果,您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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