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区的租赁户。今天,特向贵院如实反映自贡市大安区政府涉嫌躺平不作为和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你院2013年11月11日出具的终审(2013)川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见证据一)不力,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涉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主要事实:2009年9月22日,自贡市大安区政府与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签订了《自贡大象电子科技项目投资协议书》。于是,他们在大安区新民镇大兴土木,由于自贡大象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就搞起了园区招商。先后10余家企业入驻该园区,按协议约定根据各自业务拓展所需,在园区自建或租赁“大象公司”厂房,对未来充满希望和信心。但令人遗憾的是好景不长,由于“大象公司”未按当时与大安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履约,导致两家产生合同纠纷。从此,给我们租赁户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无限苦恼和隐患。“大象公司”时常以“检查线路”为由,截断我们的生产经营用电。我们多次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至今尚未得到解决,且“大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管理园区、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等等。
基本事实和证据:由于“大象公司”的不良行为,2011年3月11日,大安区政府向其发出律师函,督促其按协议履约。但“大象公司”置之不理。迫于无奈,大安区政府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一审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自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被告“大象公司”向大安区政府支付补偿款46347390元;对此,“大象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作出(2013)川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见证据一):被告“大象公司”向大安区政府支付补偿款37663740元。至此,本案落下终审帷幕。
由于“大象公司”未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要求自觉履行支付补偿大安区政府债务,2014年5月18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自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继续查封“大象公司”位于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的115782平方米国有土地权证及其附着建筑物19085.94平方米房屋。查封期为一年。
期间,“大象公司”依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5月30日依法作出(2014)民申字第7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大象公司”的再审申请。
“大象公司”依旧未履行法院判决文书内容,支付大安区政府款项,2015年7月21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出具(2015)自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大象公司”涉案宗地及其附着建筑物。此次查封期为三年。
此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2月12日对“大象公司”涉案宗地等进行查封。
在法院查封多次后,“大象公司”依旧不履行判决文书义务,大安区政府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象公司”名下资产,以实现债权。2020年3月17日,法院出具(2014)自执第7号之四裁定,对被执行人“大象公司”在涉案宗地及其附属建筑所得收入,予以提取。但事与愿违。“大象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移花接木”,另起炉灶,先后成立了两家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收费,涉嫌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此举,令法院执行扑空。
在此情形下,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26日,分别向园区内自贡会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贡市春天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贡九天长龙游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发出了(2014)自执字第7号之四、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见证据二、三),要求应交的租金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安区政府,并指定案款专户接收,并在园区内将此“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张贴。
2021年3月15日,法院向园区内自贡九天长龙游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又联名发出了(2014)自执字第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全部商家将应交“大象公司”的租金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大安区政府。
2022年1月4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川03执恢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称,该院对被执行人“大象公司”名下资产进行了测绘、评估、拍卖,并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皆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人大安区政府书面申请以变卖流拍保留价4943.2万元接收流拍财产抵偿等值债务。由于“大象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达1500万元左右。依据相关法律,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大象公司”涉案宗地及其附着建筑物、构建物、绿化(整体)交付申请人大安区政府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大安区政府时起转移;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随后,大安区政府财政局依法办理了涉案宗地产权使用证书,成为该宗地的产权人。
2022年11月24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象公司”出具了(2021)川03执恢17号“限期搬离公告”(见证据四)。该公告称,“大象公司”及工作人员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物品撤离园区以物抵债房(地)产,逾期不撤离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腾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令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到如今“大象公司”依旧没有撤离园区,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等等,竟成了一纸空文!令人更气愤的是,“大象公司”摇身一变成立新的物业公司继续在园区收取各项费用!我们提出只按法律文书规定交政府,“大象公司”及其物业公司则以断电相胁迫,我们多次向大安区政府反映,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我们不明白:“大象公司”为何不撤离?!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不按公告上说的对不撤离的“大象公司”采取强制腾空措施?!从公告出具张贴两年多来,法院为什么不追究逾期仍不撤离的“大象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大安区政府作为园区的责任主体,为什么任由“大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继续违法收取各项费用长达两年之久?!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园区土地及附着物等,自从被法院作为“大象公司”债务抵偿给大安区政府后,政府才是收取园区租金的唯一合法主体,为什么我们每次都想把租金交给政府时,政府却不肯主动收取呢?!我们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政府甘愿躺平?不作为?或者懒政?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是:这疑似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2013)川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维护法律尊严;恳请相关部门追究大安区政府相关责任人涉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区租赁户:龚桂兴
联系电话:13778520069
2024年12月15日
附件:
证据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二、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执字第7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据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执字第7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据四、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3执恢17号“限期搬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