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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做出书面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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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府复决(2024)1429号已载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行政依法纠错,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及时做出书面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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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5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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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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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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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提醒】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何时依法出具立案受理告知书? - 第2页 - 成都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625225-2-1.html

发表于 2024-12-26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哈

发表于 2024-12-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拖得久

发表于 2024-12-2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应该依法问责

发表于 2024-12-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12-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得回音

发表于 2024-12-30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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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1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1-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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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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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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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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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24年10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守“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基本职业道德。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三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得体,服饰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第九条  执法人员非公务外出时,一般应着便装。

第十条  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戴帽和佩戴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第十一条  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勾肩搭背、高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头散发、留长指甲、化浓妆。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任等。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情形对当事人使用相应的执法用语:

(一)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调查:我们根据XX(依据)依法对你(单位)进行XX(具体事项)检查(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和配合。

(三)音像记录: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四)开展询问:请你带齐XX材料并于XX月XX日前到XX单位XX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XX电话联系XX同志。

(五)笔录签字: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你指出并由我们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核对无误,请你逐页签字/盖章。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六)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过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属于XX违法行为,依法拟对你(单位)处以XX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在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经查实,你(单位)XX行为,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请在XX日内XX(履行方式和途径)履行。

(八)行政强制措施宣告: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依据《XX》(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需要对XX场所(XX物品或XX工具)实施XX强制措施,实施期限为XX日,请你(单位)配合。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九)救济途径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听证告知: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在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对你(单位)涉嫌XX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由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担任听证员,XX担任记录员,XX担任翻译人员,你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十一)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

你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请立即停止妨碍公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述)。

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过程有异议或其它问题的,可以向XX市场监管局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以上用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第五章  案件办理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执法事项和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检查或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检查/调查/听证/处罚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要求当事人、见证人及第三人等在核对无误的笔录和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应当进行记录。若当事人存在阅读障碍,需向其如实宣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当按照程序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发布公告;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字后连同笔录送办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禁止随意扩大强制措施对象范围。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转移。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强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暴力抗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冷静克制,规范执法行为用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阻挠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群众或当事人录音录像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不能干扰妨碍正常执法,不能拍摄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能将获取的音像材料歪曲裁剪恶意发布,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强化安全意识,提前做好工作方案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与执法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开展说理与普法教育,纠正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规定,加强执法人员教育、管理与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25-1-4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13日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前款所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第六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处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四)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为开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未履行或者不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一)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二)有关单位主张已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

(三)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未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的;

(四)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或者结论不明确的;

(七)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适用情形的;

(三)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文件出台时存在其他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

(四)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没有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或者在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后未及时停止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经组织核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一)有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

(二)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

(三)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第十八条 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关单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补正程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三)核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联合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认为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本规则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4年10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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