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例如,在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是否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有专家表示,最高法首次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也有专家认为,部分案例与市场现状存在差别。比如,本批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的结果要么是建立劳动关系,要么是不建立劳动关系,未充分体现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委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类别,这可能是由于《指导意见》法律层级较低,尚无法在司法实践层面应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还提到,目前各类规范性文件还大多采用一些倡导性的规定,对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权益保障欠缺强制性执行的规定。未来应当深入发掘不完全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以及判断要素,探究从属性和各类劳动权益之间的法理关联性,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在立法层面上有所动作才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最佳方案,既要大胆创新,勇于突破,又要坚持原则、稳扎稳打。”
媒体也评论指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将新就业形态纳入法治轨道,能给他们带来安心从业的底气。公布一批指导案例并不能全面、深入地解决所有新就业形态问题,但它们或许就是新就业形态融入法治轨道的新起点。同时,必须持续系统性完善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代表的劳动法律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就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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