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
房产证: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63号附1号2栋2单元2楼15号。
登记薄:2栋2单元2楼15号、2栋1单元4号(登记薄有关于两套合并为一套办理产权的申请书)。
登记档案中的户型图、档案自身多处自相矛盾的错误
实际户型结构图
程序性应付、推诿证据
首次登记违规违纪事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开始多次发文要求职工福利购房只能以家庭为单位购买或租赁一套福利房,针对多两套及以上的必须限期退出,否则按顶风违纪处理,不得办理继承、不得上市交易(川委办[1996]58号、成委办[994]86号、成委托办[1995]58号、成委办[1997]50号、成府发[1998]200]号、成房委[1995]19号等)。然而,原产权人、原产权单位、原登记单位相互勾结,将两套房屋合并办理为一套房屋产权以规避政策法规,至今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只登记了一套房屋,另一套房屋登记状态为空白,登记档案中存有最原始的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和两套房屋的合并申请,没有任何合并相关的批准文件,没用合并前的户型图,仅存一副严重伪造嫌疑的登记档案图,该图本身多处错误与登记档案中的最初购买合同、合并申请相互矛盾。
据此,依法依理,不动产登记中心至少应对登记档案本身的错误予以更正登记;或根据登记档案本身可证实为两套房屋的事实以及未做任何改动的两套各自具备完整的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也理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
然而,成都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合法产权人提交“相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却又不详细告知相关部门具体所指部门,也不出具批准文件的参考模板。行政复议决议,市司法局已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登记的行为并依法重新处理,登记中心却告知申请人“最初登记和后续转移登记的都是一套房屋”,完全不顾登记档案本身可自证实际为两套房屋的证据,不顾所谓的原产权转移均是其亲属均知其违规登记而不予更正的实情,更不顾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多次亲临现场查看结果为两套独立房屋的事实,一再坚持最初的违规的错误登记。实属汗颜!
诉求:
1、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违规登记,认定首次登记及历次转移登记违规违纪,撤销已登记的产权证书,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或基于历史原因、安全原因,合理合法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
2、调查相关工作人员作而不为、程序性的应付、实质性的推诿、不实事求是、不解决问题的工作态度。
3、请社区编辑将本人投诉诉求转交纪检等相关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别再转交自然资源局仅做程序性咨询回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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