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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村民舒基伙不服什邡市法院的裁判 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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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诉人:舒基伙 汉族 出生年月 19561126
身份证号:  510
住址: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联丰村4
电话:13258
被上诉人:中江县辑庆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申晋   镇长
地址: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乐山大道1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52100839530XN
电话:08387900089
案由:因上诉人舒基伙与被上诉人中江县辑庆镇关于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4)川0682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在告知上诉人舒基伙(2024)川0682行初163号案合议庭人员是由钱勇担任审判长,与吴佳禧、刘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实际审理时,却是由审判长杨丽丹与阳运洪、尤忠芬进行审理。合议庭人员变动未告知上诉人,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二、关于上诉人舒基伙主张《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系伪造签名问题。原审判决17页却模棱两可的说是“原告舒基伙主张申请书系伪造的问题”,是为了模糊概念。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舒基伙对其该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行性文件”。既然上诉人提出其在《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的签字不是其签字,是伪造的,被告辑庆镇政府就应当举证证明是舒基伙签字的证据,而不是由舒基伙来证明不是其签字。
三、关于舒基伙主张其签订的空白统建还房协议问题。原审判决18页认定“原告舒基伙无确切证据证明其签订的是空白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应当由被告辑庆镇政府提交证据证明当初与舒基伙签订的统建还房协议不是空白协议的证据。
四、关于原告舒基伙主张统建还房协议适用的文件已失效问题。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舒基伙亦未举证证明当时中江县已发布新的征地拆迁相关费用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应当由被上诉人辑庆镇政府提交征地房屋拆迁相关费用标准相关文件有效期的文件证明。
五、关于房屋补偿安置面积问题。原审判决认定:“镇政府在对案涉房屋进行丈量时原告舒基伙未在现场,《房屋锁定丈量记录表》《拆迁构筑物登记表》《附着物登记表》为前女婿代签。但是原告舒基伙认可江中田出资修建了案涉房屋,故江中田是案涉房屋的财产共有人,有权代为签字。”这是认定错误。舒基伙的前女婿,在建房时仅出资5.12地震时补助的三万元,就算是财产共有人,前女婿在没有舒基伙授权的情况下,都无权代替舒基伙签字,舒基伙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前女婿签字是无效的。其次,关于《舒基伙一家的房屋权属分割协议》,原审法院还认定“村委会仅作为监证单位加盖印章,并非联丰村村委会主动对其房屋权属进行分割”,村委会盖章,就证明其对舒基伙一家的房屋权属进行了分割,村委会没有权力对舒基伙一家的房屋权属进行分割,村委会的章是可以随便盖的吗!?另外,辑庆镇政府与联丰村村委会吴传金村长,把舒基伙的妻子邓经容的户口本户籍名额,随意划分到前女婿的户籍上去分割房屋财产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违反了四川省公安厅中江县公安机关的人口户籍制度,违反了中江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登记制度,违反了中江县自然资源局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六、判决书第5页:对上诉人舒基伙提供的“第八组证据中音(视)频资料无原始载体,真实性以法院核实为准,音(视)频资料系在公共场所偷拍,不具有合法性。……第八组无法达到原告舒基伙的证明目的。”既然音(视)频是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就不存在偷拍,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的工作。视频中,纪委书记张红、赵主任以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不给上诉人舒基伙《房屋拆迁协议》以及相关材料,完全能够证明政府心虚,不敢公开《房屋拆迁协议》等相关材料。况且,上诉人舒基伙向法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上诉人镇政府《关于对舒基伙行政复议案件的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都证明镇政府不给予上诉人舒基伙《房屋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
七、关于构筑物或者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原审判决认定“《拆迁构筑物登记表》《附着物登记表》系20201019日登记,由前女婿代为签字确认,”舒基伙的前女婿,早已经与舒基伙的女儿离婚,与舒基伙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各是各地户口,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是舒基伙的,前女婿没有权力代替舒基伙签字,舒基伙也没有授权前女婿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前女婿的签字是无效的。其次,原审判决还认定“原告舒基伙主张被告镇政府未补偿其机耕路、涵洞、蓄水池、苕   等,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认定错误。在一审的庭审中,舒基伙向法庭提交了机耕路、机井、涵洞、蓄水池、苕   等图片证据,在庭审之前舒基伙也向法庭邮寄了这些图片,同时,舒基伙还向法庭递交了机耕路、涵洞、蓄水池、苕   等光碟图片的证据,现在的现场都还在,法庭却视而不见,睁眼说瞎话。
八、上诉人舒基伙的房屋测量面积图片图形,判决书只字不提。以前拆迁办主任胡高杨拿出来的《房屋锁定记录表》是拆迁办主任胡高杨自己画的房屋图片图形,是假的,是伪造的,不是舒基伙家里的房屋测量面积图片图形证据依据,没有丈量房屋的人员签字,全部是假的,这是拆迁拆迁办主任胡高杨伪造的。
九、上诉人舒基伙家里的承包土地合同面积是4.96亩,判决书也没有提到,上诉人出具了中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登记卡,载明舒基伙一个人宗地面积、宅基地使用权面积49.84平方米,加上二层49.84平方米,二层8个平方淋浴间,加上三楼16个平方米,共计123.68平方米,拆迁办只计算了48平方米,少算了75.68平方米,上诉人舒基伙提供了两次土地面积图片图形,判决书也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本末倒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明显的偏袒被上诉人辑庆镇政府,对上诉人很不公平、很不透明。上诉人原有房屋面积244.79平方米,住着两层的小洋楼,一家人生活优哉游哉,但是,在上诉人的房屋被拆迁后,这么多年来,一家人就过着流浪的生活,到处租房子,就算以后能住上安置房,扣除第一年的房屋拆迁费、搬家费、安置过渡费,还有所有的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11856.60元全部相抵。还要倒贴政府九万二千二百九十七元,才能得到安置房,真是越拆越穷,被上诉人辑庆镇政府严重违背了党和政府的基本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拆迁补偿绝不能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必须先补偿后拆迁,拆迁补偿必须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向贵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舒基伙
                             2024   1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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