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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叙永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骗取巨额征地款,叙永县、古蔺县法院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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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蒋志恒,男,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叙永县原味农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身份证号:512530197504117413,电话:181 1172 8383。
举报事项:
一、依法追究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骗取巨额征地款317万元、工业用地税金70余万元等违法行为予以督察,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陈景强及相关责任人等人渎职、违法等责任。依法责令叙永县人民政府将违法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举报人方。
二、依法追究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关于案涉土地、合作引发的相关案件枉法裁判的相关法官、负责人法律责任。对枉法裁判的判决予以纠正,维护举报人方的合法权益。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骗取征地款等巨额征地款317万元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一)叙永县人民政府隐瞒土地性质,骗取征地款317万元的事实。
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向叙永县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到案涉土地36.9亩系工业用地,为取得该案涉36.9亩工业用地,在时任叙永县县长陈景强的主导下,于2013年4月5日,与叙永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叙永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案涉36.9亩土地进行征收,叙永县南方物流公司支付给县政府征收费用300万元、土地征收工作经费17万元。南方物流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县政府317万元。
2017年11月9日,举报人缴纳近70余万元工业用地增值税,叙永县国土资源局为举报人方办理了川(2017)叙永县不动产权第0008266号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4月20日,以涉案土地为项目开发叙永县人民政府与举报人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开发《叙永县生态农牧产业园》。2018年9月17日,举报人项目规划方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2018年11月5日通知涉案用地因绿化用地不能按工业用地开发项终止项目开发造成重大损失,导致举报人官司缠身,举报人母亲及支付投资款的舅舅因无钱医治而亡。县政府收回举报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叙永县政府将绿地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给举报人方,骗取举报人缴纳300万元征地款,违规收取17万元征地工作经费,加上缴纳税费,县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举报人方在此项目的直接损失达到近387万元。叙永县政府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其违法收取的387万元款项应退还给举报人方。
(二)叙永县政府将案涉土地一地二卖,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税费,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严重违法。
2014年7月23日,叙永县政府又将上述案涉土地出让给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公司。该公司实际未支付任何的土地出让金,也未缴纳任何税费,叙永县政府还为该公司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叙永县政府一地二卖严重违法;不收取土地出让款、税费亦是严重违法。应依法纠正,追究时任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涉土地、合作相关案件枉法裁判的情况。
(一)叙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052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与生效(2019)川05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相左,枉法裁判。
2019 年11月27日(2019)川05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黄连芳以投资在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作债权转让不存在有效性,无法通过转让获取权益,叙永县南方实力公司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给举报人。(也就是南方实力转让给举报人的对外代支付债权834.425万元,以南方物流公司股金以债权转让部分不成立)。2020年11月20日(2020)川052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举报人诉求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现金6302750元及违约金425000元。(事实是举报人按协议约定不差欠该公司一分钱款项,而是该公司差欠举报人409.425万元,既然法院生效判决南方实力公司以南方物流公司股金以债权转让部分不成立,哪么转让给举报人的代支付对外债权相应扣减就是)。而该份判决却是要求举报人支付涉及股金以债权转让不成立部分的相关款项。完全与(2019)川0524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截然相对立。
(二)叙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0524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与生效的(2021)川0525 民再一号民事判决相矛盾,系枉法裁判。
同一债权事实的股金以债权转让不成立部分款项,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据(2020)川0525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举报人代支付转让款项,并拍卖举报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查封了举报人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27日(2021)川0525民再一号撤销了(2020)川0525民初 428号民事调解书,驳回了黄蜀为的诉讼请求。2022年1月2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川0524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判决举报人15日内向其支付无效转让股金债权款70万元,完全与(2021)川0525 民再一号民事判决截然相对立,系枉法裁判。
(三)叙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0524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系枉法裁判的情况。
2021年1月9日(2021)川0524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强行将举报人已经代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213万余元,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到期债权直接枉法认定。不予认可,而用举报人给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收回的债权来直接抵扣,严重侵犯了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
(四)古蔺县人民法院做出(2022)川025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系枉法裁判的情况。
举报人依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诉求解散(清算)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之诉,清查公司认缴纳注册资本金1120万元的去向,2022年7月20日(2022)川025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被驳回诉求。直接导致该公司资金被侵吞。
(五)古蔺县人民法院做出(2023)川0525民初 340号民事判决系枉法裁判的情况。
举报人诉求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金缴纳到位,2023年5月8日以(2023)川0525民初 340号民事判决认定叙永县南方实力商贸有限公司从未交付的资产就是该公司的资产,直接侵吞了举报人投资在叙永县南方物流有限公司的 70万元股金。
(六)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05行初11号民事判决系枉法裁判的事实。
因涉案土地是绿化用地,不能按工业用地开发使用,造成《叙永县生态农牧产业园建设开发项目》被终止开发,给举报人造成重大损失,举报人请求叙永县政府兑现承诺,解决损失,等来的是举报人的事由不成立,不再受理,被逼无奈提起诉讼,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川05行初11号民事判决,以如下理由驳回诉求:1.举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土地是绿化用地还将涉案用地作为项目用地。2.举报人明知自己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由工业用地调整为绿化用地,仍然与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举报人未尽到审查义务。3.《叙永县生态农牧产业园建设开发项目》并非必须在该地块上实施,工业用地调整为绿化用地并不当然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显然不成立,县政府承诺的工业用地,举报人方作为老百姓当然相信政府的公信力,举报人花425万元去买绿化用地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荒唐可笑,系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举报人实名举报,所述均属实,恳请领导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依法追究叙永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负责人,相关法院及法官的违法责任,以肃清政府、法院的毒瘤,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此致!
                        举报人:蒋恒志
                        日期: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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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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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3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广大群众,我是举报人蒋恒志,我本人郑重承诺,我反应的全部是事实,政府违法行政的证据都是政府签字的公文与知土地出让协议已及颁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法院枉法的证据则是每一次法院同一事实不同判决的有效判决书。本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全部的法律责任,请社会广大群众监督,恳请领导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依法追究叙永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负责人,相关法院及法官的违法责任,以肃清政府、法院的毒瘤,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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