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省纪委监委出台《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执纪问责指导意见》,重拳整治四川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乱过滥问题
四川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乱、过滥,加重了学生学业负担,也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侵害群众利益,还淹没了国家教育惠民政策。
今年是中央“双减”政策实施落地三周年,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重点是在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核心是在下大力气整治教辅材料征订使用中的突出问题。教辅过多过滥直接影响“双减”政策落实成效。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出台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订教辅,其他年级一门科目最多订一本教辅。但有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中小学校等采取各种方式,超出“一教一辅”征订范围,使教辅越订越多,费用越来越高。
在教育“双减”背景下,为什么许多地方教辅订购数量和金额却不减反增?
甚至 刚识字的一年级学生,也要统一征订6种课外文字读物,这种离奇的教辅征订现象在各地都有。建议省纪委监委可从每个县市区城区和农村小学、初中、高中,随机抽1-2所学生人数最多学校调查中央“双减”政策实施落地三年来,学校教辅订购数量和金额情况。
2024年12月26日《半月谈》刊登《征订教辅就看哪本回扣多,教辅缘何变“教腐”?》为2025年四川教育如何精准反腐提供了方向!
建议各级纪委检查新华文轩等教辅发行单位的教材教辅资料业务报表和其提供给学校征订清单等,是否符合国家、省教辅材料管理政策?
是否存在违规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教辅材料情况及“一教多辅”问题?
是否存在向征订学校、教育部门、宣传部门等以教辅发行单位或业务员个人赞助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情况?
为规范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从源头上铲除教辅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让学校回归清朗校园,让教育回归育人本质,呼吁借鉴湖南省、湖北、江西等省纪委监委主动作为,重拳整治四川中小学整治教辅材料征订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四川省纪委监委亮剑“教腐”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执纪问责指导意见》(可参考湖南纪委版本)。
附件:
湖南省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
省专治办发〔2017〕1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执纪问责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
现将《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执纪问责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意见抓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的执纪问责工作。
湖南省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执纪问责指导意见
为促进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巩固“纠‘四风’、治陋习”和“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学业负担,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违纪违规问题执纪问责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教育行政部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1.2017年6月以前,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受发行部门或发行商折扣、回扣(未入财政非税账)私分滥发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八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收受发行部门或发行商折扣、回扣(未入财政非税账)私设“小金库”的,根据《设立“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单位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017年6月以后,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受发行部门或发行商折扣、回扣(不管是否入财政非税账)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3.2017年6月以前,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因履职履责不力造成辖区内大面积发生教辅材料征订和使用管理工作混乱的现象,群众反响强烈,主流媒体曝光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教辅发行工作的科(股)室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4.2017年6月以后,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 号),导致所辖地区学校仍然发生严重的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六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教辅发行工作的科(股)室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关于中小学校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1.2017年6月以前,中小学校收受发行部门或发行商折扣、回扣(未入财政非税账)私分滥发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八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收受发行部门或发行商折扣、回扣(未入财政非税账)私设“小金库”的,根据《设立“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单位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017年6月以后,中小学校收受发行部门或发行商折扣、回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3.2017年6月以前,中小学校发生在《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外向学生推荐其它教辅材料、向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推荐教辅材料、违反“自愿征订”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违反“一科一辅”原则组织学生征订“一科多辅”等违规行为,造成校内教辅材料发行泛滥,群众反映强烈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零五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4.2017年6月以后,中小学校未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 号),违反“五限”原则征订教辅材料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分管领导警告以上处分。
三、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
1.教育系统公职人员收受教辅发行单位或发行商折扣(回扣)或商业贿赂的,接受发行单位或发行商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是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八十五、八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八十、八十三、八十六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是党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中小学教师违反“自愿征订”原则强迫学生征订教辅材料,以课堂教学、布置作业为名变相引导、诱导学生订购《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外教辅材料,私自为学生推荐教辅材料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款和第二十条第三款,《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 在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主动自查出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
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5. 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五、从严或从重处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1.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
2.未主动自查存在的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检查发现的;
3.对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查否,上级核查查实的;
4.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六、凡领导班子成员因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单位绩效考核等级;是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提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七、凡因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职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降低绩效工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