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欺压举报人
当事人:张元友,男,生于1944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住会理市城北街道石厂村4组,身份证号:51342519440306101X,联系电话:15883499928。
当事人:尤桂明,男,生于1950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村民,住城北街道石厂村4组,身份证号:513425195008121013,1981年3月至2017年3月任四组组长。联系电话:18728963893。
二当事人因对辖区石厂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江职务违纪的九件事实名向办事处纪工委作了举报,时间一年半,该纪工委不按举报材料不得交被举报人的办事原则,将二当事人材料交给王某江,王某江大怒,对二当事人进行迫害,纪工委则口头答复举报人举报的系列违纪事实,有的原作过处理,有的违纪轻微且在举报人举报后,王某江已将占用的款交给了集体(集体厂坝被租赁,年租金3000元,已在举报人举报后,王某江交回了集体)。这些答复,纪工委没有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在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而是拖延了8个月对举报人进行口头答复。
2024年12月24日,城北街道办事处书记王某忠、纪工委书记王艾佳到石厂村4组,大张旗鼓查举报人尤桂明当四组组长多年的修村公路账,被举报人王某江则配合摇旗呐喊,分明是对举报人尤桂明的公开打击,经查,尤桂明2017年退职前,移交655429.07万元的集体款给接任组长李安荣,此任期内,修组道水泥路1公里,政府支持了三十万元,社员人平集资100元共3万元,纳税6000多元,移民后扶资金用了三年的出来6万元,其余是集体收承包费人平40元,账清了,尤桂明无贪污、占有修路款行为,被调查的知情人尤桂发、刘霞、黄明坤等也对修路总开支160万元未提出异议,尽管如此,纪工委书记王艾佳收了尤桂明账簿。
举报人举报村干,办事处不正确处理,依纪办事,还违法将举报人暨举报材料交被举报人,由被举报人反举报当事人,纪工委反常查举报人尤桂明账,未查出问题,这样的做法,错误。特具讽刺的是,尤桂明主持修路长度1公里,宽度5米,耗资160万元,几年后,王某江主持修村公路,通过招投标长两公里,宽4米,耗资1442111.80元,且是就地取材(砂)不出钱买,还下欠159276.80元,数据对比,大相径庭。
附:举报人原举报信《石厂村村民要求辖区组织处理的事》。
石厂村村民要求辖区组织处理的事
被举报人:王某江,男,现年51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中共党员,2010年至今任会理市城北街道石厂村党支部书记,任期内存在下列事。
一、买卖土地行为:
1、2010年,被举报人以16.8万元的价购四组村民黄万华家承包田1.4亩,闲置两年后,于2012年9月份以23.8万元价卖给果园村二组杨文勇,杨文勇来修房遭到乡政府制止,停建,被申请人来修房,无人干扰,建设了两层半房屋;
2、村民刘明建有承包地0.70亩,2012年9月,本市横山乡一大队茅草4队刘坤发购置用于修建房屋,价格12.1万元/亩,交易共8.4万元,被举报人看见外乡人刘坤发在石厂村建房,就提出向刘坤发借款5万元,刘认为有诈,没有借款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就通知老街乡政府干部前来阻止不准刘坤发修建。后由被举报人以8.4万元原价从刘明建手中购买,以28.5万元转让给石厂村一组田小兰建房。
3、石厂村4组有集体厂坝一个,面积1.5亩,划分六块给村民使用,2009年,被举报人与4组组长杨胜才伙同将厂坝租给本组社员徐明华,年租金3000元,民众一分钱也未看到,而承租人徐明华斗胆将租赁的厂坝修成简易房用于停车和堆放建筑工具,被举报人默认
二、徇私舞弊
1、2010年修建石厂村公路,除国家拨款外,余七个组的一、七组出砂石材料,另5个组人平集资500元,不集资500元者,被举报人就扣起医疗卡不发,导致村民无一所漏人平集资500元,被举报人不公布账目,称亏本了。
2、2016年底,会理县自来水厂在石厂村安装水管,被举报人以村委名义将工程夺下来,发包给五组村民尤刚,收取尤刚费用5万元。因水管要从被举报人所购黄万华土地里过,被占地社员有补助,被举报人就以张志富名义领取水管经过土地的补偿款。
3、2013年、2014年,石厂村村民与烟草公司签订有种烟售烟合同,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扣起烟农2013年100亩的合同,2014年扣起烟农80亩的合同,用途于他个人做烤烟生意牟利。
三、贪占
1、石厂村5组170亩桑树田,粮食直补款从2002年至今未领取,其中2018年二轮承包地确权,桑地还给农户,补助款不见;
2、尤桂明是石厂村五组组长,2017年退职,移交了65.77万元的集体款给接任组长李安荣,但此款没有公布收支,被举报人不给监督,有伙同贪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