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山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二)一环路以外区域:1.朗驰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2.东升镇全域、望龙湖镇全域、渌井镇全域、经开区全域;3.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新店镇原法堂乡行政管辖区域;4.文物保护单位;5.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6.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8.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9.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临时责令禁止燃放的时间。
三、法律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
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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