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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以案说法:借条遗失,还能要回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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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条遗失,还能要回钱吗?


◇内江融媒记者 高波报道:

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而如果债权人遗失借条,债务人又没有还钱,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中原告阮某某遗失借条起诉追讨借款,而被告黄某某声称无借条无凭证,看法院如何裁定?

■案情:债权人遗失借条,债务人称已偿还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原告阮某某起诉称,自2016年以来,被告多次向她借款,她均以现金形式出借款项给被告,累计借款共计9.3万元。

庭审中,阮某某称,这笔借款,被告先后两次向她打借条,第一次是借款累计达到8万元,因与被告闹矛盾,于是在2021年3月3日,她找到辖区村干部求助,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达成8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条凭证,约定一年后偿还。

而在这之后的一年里,被告购买山羊再次向她借款,由她代为支付了1.3万元的购羊款。2022年12月,两人再次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于是她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调解下,被告再次向她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借款金额为9.3万元,包括了之前借的8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为有了新的借条,第一次的借条便作废了。被告至今仍没有还钱,于是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3万元并支付利息。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黄某某却表示,他借原告的钱已经还了。他还款后,便收回借条原件烧了。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拿出借条,直指对方无凭无证。

面对被告说辞,原告愤怒表示,对方根本就没有还钱。而自己之所以拿不出借条,是因为借条在2024年6月期间不慎遗失。

■调查:法官追问偿还款项,被告沉默不语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却并无原件。原告直指对方借钱不还,而被告声称已经偿还。

那么,被告到底有没有向原告借钱?如有借款,借款金额为多少?是否已经归还?

庭审期间,村干部出庭证明2021年3月3日在双方找到自己调解矛盾时,了解双方债务情况后,因为双方都不会写字,便代为执笔书写了8万元的借条,并证明2022年12月第二次写借条也是由自己代为书写的,当时有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和另一名村干部在场,第二次借条是9.3万元,这笔钱包含了之前的借款。第一次书写的借条由此作废。

庭审期间,法官还多次询问被告,既称已偿还款项,可有证据?被告表示已偿还,在法官多次询问后又表示自己向亲戚借钱还的,而当法官追问向哪些亲戚借了钱来还款时,被告却沉默了。

■判决:被告偿还本金9.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9.3万元借款由两部分组成,其中2016年至2019年间其陆续出借给被告8万元,2022年代被告垫付购羊款1.3万元。虽然原告无法出具两张借条,但原告出具了借条(第一次)的复印件,书写借条(第二次)时不仅有证人执笔代书,另有派出所工作人员和他人在场,故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原告曾向被告出借款项,出借款项金额为9.3万元。

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但其未提供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未提供其已经偿还原告借款的相应证据,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的借款。

据此,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某某借款本金9.3万元。

■法官点评:

该案以巡回审理方式在黄某某所在村村委会进行,吸引了不少村民前来旁听庭审。“整个过程观看下来,收获了不少法律知识。”有村民表示。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件进行释法明理。法官提醒大家,出借和偿还款项,应妥善保管借条等相应凭证,资金交付最好使用银行转账。

同时,法官还表示,做人做事,诚信为本。丢了诚信,便失去了立足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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