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建议的主线是在农村水务投资中全面确立“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避免投资责任不清、投资效果差的现状;利用存量资产回收部分资金,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利用现有政府投资产生对社会资本数倍的引导和吸引效应;建立农村水务投资和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具体建议包括:(1)创设公益股权,对已建农村自来水厂进行拍卖招商;(2)将现有政府建设投资改为污水处理全成本补助,使集中污水处理项目和新建自来水厂成为可赢利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经营;(3)明确分批限期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责任,同时将“零碳耗”纳入新购机补助范围。的来看,根据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公益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这个投资补助如果补助到建设投资端,只是产生的是一次性GDP,然后每年还需要再补贴水费,只产生单次投资效益;如果投资补助到消费端(如水费),既可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产生一次性GDP,也可以每年产生经营性GDP,是复式投资效益。从经济学上讲,单次效益投资比例过高,正是产生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也是欧洲发达国家竞争不过美国的原因。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规定“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只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即可(第三十四条)。因此,上述建议改革在法理上和政策上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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