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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新津房屋质监对花样年好未来质量问题,多次推诿,装不知道,就是这样气人的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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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每次联系质监,都辩解说不知道《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这个法规,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图片这次勾出来嘛。又看是“不知道”还是“装着看不见嘛”
偷工减料,就是要退房。
2、每次都说自己只知道《
成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这个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这个是部门规章,与上位法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一致,不是该执行上位法吗?】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看网上别人地方的相关部门,还不是委托了鉴定。
不晓得新津质监咋就总是这么喜欢推诿。又不处理。
每次都要推诿,喊业主去鉴定,我现在钱都拿去还房贷了,哪有啥多余的钱做鉴定去,还要到处找饭吃上班,哪里有时间回成都鉴定。加上本身就可以向质监申请重新核验。
4、物业费,等级也是任意审批通过。达不到标准要通过了。现在喊业主去成立业委会调费用。
这个不是对费用不满意,是对等级认定不当,不满意。纯粹费用问题,肯定业主只会跟开发商和物业沟通,不得麻烦部门领导。
5、外墙外保温,规划也通过竣工了。实际上又是做的内保温。
这些都不是我一个人在说,已经不少业主了解这个事情了。
总是这么漠视买房人的诉求,良心何安?
当领导都这样处理事情,我们这些普通人还怎么去处理事情。信任感不要了吗?
非常气氛。


新津好未来房屋质量问题24.12.png
楼板.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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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普兴街道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花样年好未来小区,属于我街道辖区内的商品房小区,2023年12月开始交房,目前由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展前期物业服务,物业合同由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模式为包干制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为2.5元/㎡。
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十二)物业费调整;……。”小区业主可通过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将诉求的相关事项提交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经核实,花样年好未来小区前期已提交成立物管委的申请,现在正处于公示期,待公示期完成后并完成后续相关资料即正式成立物管委。
已与来话人取得联系,其已知晓。
                                                                      普兴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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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咨询工程质量鉴定相关规定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明确委托主体为买受人,核验单位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2022版本)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是否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有争议的,投诉双方存在分歧需通过质量检测机构确认的质量投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先行委托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待检测结论出具后,检测费用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您反映的外墙保温形式为外保温的问题,经核实,该小区10-15号楼均为商业楼栋,设计图纸外墙保温形式为外保温,2-5号楼为住宅,设计图纸外保温形式为内保温。
关于投诉新津区普兴街道花样年好未来小区物业费等级达不到标准就审批通过的问题,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我局对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承接,检查其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提供正确且齐备,不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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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公园局 发表于 2025-1-17 09:00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咨询 ...

说:达不到等级标准;
答:收费不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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