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5年1月1日在该网站实名举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石滓镇派出所陈所长及该所民警雷警官失职渎职行为,信访条形码:5102025000013。2025年1月10日收到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回复信息,内容如下:您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我院已向您要求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作出过听证及答复,请息诉罢访。 针对邻水县人民检查院的该回复,我提出控告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理由如下: 1、回复内容不对应:我实名举报的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检察院回复聚焦于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听证及答复,没有对举报的失职渎职问题进行回应,答非所问,检察院未正确处理我的举报事项。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分流和交办。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举报人。如果回复内容与举报事项不符,属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 2、履职不到位: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失职渎职问题有监督职责且应在此次回复中体现,但检察院未履行该职责,故检察院履职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果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失职渎职行为未履行监督职责,属于未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该法规定的勤勉尽责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此举已违规违法,请求上级检察院核实处理,并重新调查我提交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材料,请对所长及民警依法依规处理,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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