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
房产证: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63号附1号2栋2单元2楼15号。
登记薄:2栋2单元2楼15号、2栋1单元4号(登记薄有关于两套合并为一套办理产权的申请书)。
事项:
不动产登记权证仅登记为2栋2楼2单元15号,无关于该房屋真实的房屋户型结构图,也无1单元4号房的相关描述;而不动产登记档案却明确记载首次登记是由2单元15号和2楼1单元4号合并为一套办理产权,且最初的购买合同(40%的产权)记载的是2单元15号,最初的权产权转换合同(余下的60%产权)记载的是1单元4号,登记档案中除一份合并申请外,无任何关于该两套房屋合并的批准文件,也无合并前的两套房屋的户型结构、面积登记重要资料。因此,本人基于该不动产登记档案多处错误、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档案不符、登记档案可证实际未两套房屋的事实,依法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
法律法规: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实施
7.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7.3.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d)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3.2.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7.3.2.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g)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诉求:
已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同意分割或合并文件的申请(EMS:1277902880116),请予批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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