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工作人员能否严禁一点?别总是敷衍群众?!
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公告,为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自然资源部对截至2024年7月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24年8月7日公布了第五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就包括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这一公告的发布标志着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已经正式废止。
同时,为了指导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于2024年6月11日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规程》,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程相较于《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更为优化,具有完善的体系性,新增了很多互联网+登记、电子印章等信息技术应用,并明确了很多之前实务中有争议的内容。因此,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遵循《不动产登记规程》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实施
7.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7.3.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d)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3.2.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7.3.2.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g)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诉求:
已向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同意分割或合并文件的申请(EMS:12779028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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