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建议应明确哪些极重度智力精神等残疾人允许结婚和不允许结婚的规定 尊敬的各位医学民政婚姻登记律师:您们好! 我于2025年1月13日接到一27岁文盲贰级智力残疾女子的父母的求助,说他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7岁文盲贰级智力残疾女儿,在母亲的陪同下,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夫一起到当地县民政局去办理结婚证时。办证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她本人亲自签字,亲自履行正常结婚登记的程序,但她本人自幼智力残疾既没读过书,又没有语言功能,她本人既根本不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又根本不能亲自履行正常结婚登记的程序,更不可能亲自签字,实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极重度智力残疾人,只能由她母亲代签,办证窗口工作人员不同意她母亲代签。而我要为她提供义务帮助,我首先要从利于个人、家庭、社会,和医学、法理、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考虑,我熬夜查阅了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所有规定,没有为她从利于个人、家庭、社会,和医学、法理、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各个方面找到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规定。为此,仅依据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签字是表达意愿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没有从利于个人、家庭、社会,和医学、法理、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各个方面禁止结婚和不禁止结婚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作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绝对不会将一是教女方至少要回答得来男女双方叫什么名字,二是来做啥子的,三是不是自愿的三个最简单最基本的问题视为明确禁止结婚的规定。 特建议应作出利于重度、极重度残疾的个人、家庭、后代、社会,和医学、法理、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各个方面负责任的综合性规定,不应简单的以签字表达意愿的常见方式,而且还应综合各方面因素谨慎判断。并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作解释。否则,确实不符合结婚的具体情况的,一旦颁证准许结婚,有了后代,患了遗传疾病,到时候夫妻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承担责任能力,都不具备抚养抚育能力,又该由谁来承担这一抚养抚育责任,都应综合性的考虑到。因此,应从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承担责任能力的综合性考虑是否颁证准许结婚。 特建议既不能简单的以签字是表达意愿的一种常见方式,应以通过监护人代替签字表达结婚的意愿和使用手印代替签字表达结婚的意愿以及向当地民政部门寻求帮助确保其结婚权利的顺利实现,确保重度、极重度智力、精神、聋哑、盲等残疾人的结婚权利得到保障的多种方式,更要从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承担责任能力的综合性考虑谨慎作出是否颁证准许结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有家族遗传病史,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承担责任能力严重不足,都不具备抚养抚育后代能力的,后代都成了一大社会累赘包袱负担的事实,因此只能为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没有家族遗传病史,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具有承担责任的足够能力,都具备充分抚养抚育后代能力的重度、极重度智力、精神、聋哑、盲等残疾人颁证允许结婚。反之,凡是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有家族遗传病史,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足够能力,都不具备抚养抚育后代能力的重度、极重度智力、精神、聋哑、盲等残疾人,则不应颁证允许结婚。为此,特建议应明确不允许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有家族遗传病史,男女双方和双方父母的健康年龄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足够能力,都不具备抚养抚育后代能力的重度、极重度智力、精神、聋哑、盲等残疾人,应从医学、法理、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各个方面作出禁止结婚的明确规定。 建议不知妥否,仅供医学、民政婚姻登记、律师等各位专业人士和专家等参考,建议不妥之处,萬请海涵!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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