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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王云菊和父殴打我却逍遥法外[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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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王甫朝,男,生于1964年*月18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姜州镇姜州村1组*号,身份证号:513426********211X,联系电话:151****7972。
我是会东县可河乡移民搬迁到本县姜州镇姜州村1组社员。
2023年11月11日上午,我在自家猪圈旁边的公用绿化带挖地,准备栽点菜秧,邻居王云菊就来挡,说我挖地伤着她家椿树和花椒树了,我说这是公用地段,就去挖了椿树,王云菊父王甫洪回来,拾石头砸击在我头部,我去抓住王甫洪,他两父女一人拉住我一只手把我按在地上,农业组长王美华来劝息,我才发觉脸部全是鲜血,村支书张启金从场,叫我去医,我到了姜州镇卫生院,卫生院叫找县医院医,我到姜州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给我照了相,我的一颗牙齿当门牙已被打掉,另一颗被打动摇。报完警,我去了会东县人民医院,该医院神经外科收入住院3天,诊断为:右下门牙脱落,左下门牙于口腔科拔除,头皮裂伤,脑外科神经症性反应。
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于2024年1月2日对王甫洪父女二人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委托法医对我脱落牙齿鉴定为轻伤二级,对头皮创口鉴定为轻微伤。
姜州派出所没有对王甫洪父女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只是对王甫洪一人取保候审,现已一年。这一年中我找了姜州派出所多次,也找了县公安局信访室,都说缺证据。
行凶人王云菊、王甫洪自然不会说他们打落了我牙齿,但我报警是当时、住院是当天,这铁的事实应该是证据。
我受伤时,王美华、张启金村、组干部先后到场,看到了我牙齿脱落一颗事实,应该是证据。
王云菊年轻,动作快,把我按到地上时用膝抵住我头部,用手打我面部,我的牙齿是她打折断,但姜州派出所《司法鉴定委托书》只说王甫洪用石头将王甫朝头部伤,不全面,头部伤与面部伤有区别。
综上我的遭遇,实在想不通,特倾诉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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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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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论坛反映的关于王某菊和父殴打我却逍遥法外的诉求已收悉。经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调查,现回复如下:

姜州派出所于2023年11月11日12时55分,接尤某兵报警称:在姜州镇移民安置点发生纠纷,请出警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初查:2023年11月11日12时许,王某朝到他家猪圈旁边挖地,途中被王某洪家女儿王某菊以土地上有其家种植的树木阻挡不让其挖,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后,王某洪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了打架。派出所将该案“2023.11.11打架案”立为行政案件调查。2023年11月11日接报警后,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并于当日立案侦查。王某朝的身体损伤程度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朝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头皮创口或者瘢痕,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轻微伤。派出所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并于2024年1月2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于2024年3月20日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王某洪刑事拘留。于2024年3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提请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洪。2024年4月1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洪不予批准逮捕。因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洪,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派出所当日对其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经办单位: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

经办人:胡向东

联系电话:0834-5480110

承办单位: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理日期: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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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论坛2025年1月16日的贴文引起了网民关注,打电话询问我情况,感谢新闻媒体刊登出我的遭遇,现将我受伤图片发出,另外贴文中的行凶人王云菊有误,应为王遗菊,感谢新闻网。
2023年11月11日,王甫朝受伤的牙齿.jpg
会东县姜州镇姜州村1组王甫朝受伤处套袋为纠纷处 - 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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