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公民,此刻怀着极度的愤怒与迫切的心情,揭露邻水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枉法裁判行为,严重亵渎司法公正,公然践踏法律尊严,给我和案件的公正裁决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一、蓄意遗漏核心证据,隐瞒案件真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官有责任依职权全面、客观地调取证据。在我涉及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银行贷款合同是判定借贷事实和责任的核心证据。然而,邻水法院在前往银行取证时,公然违反法定职责,仅为原告调取了《申请表》和《承诺书》,却蓄意遗漏、隐匿了最为关键的贷款合同。这种无视法律要求和案件公正需求的行为,直接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缺失,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准确还原,严重损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二、刻意误导庭审走向,扰乱司法公正 我因家庭巨大变故致情绪崩溃,无法参加当时庭审。后来通过详细查看庭审监控视频,我惊愕地发现,邻水法院法官在庭审现场公然宣称 “该贷款没有贷款合同”。作为主审法院,在如此严肃的司法场合,这种行为无疑是故意误导庭审方向,致使案件审理偏离事实真相。法院刻意隐瞒核心证据,使得关键事实在法庭上无法清晰呈现,严重破坏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让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受到极大冲击。 三、核心证据离奇现身,坐实枉法行径 判后答疑时,面对我质问为何没有调取贷款合同时,法院含糊其辞,拒绝正面回答。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另一起案件中,之前被其刻意隐藏的贷款合同却奇迹般地出现了。这份合同详细说明了贷款人、贷款性质等关键信息,铁证如山,让法院隐藏证据的行为彻底败露。从取证阶段的蓄意遗漏,到庭审中的恶意误导,再到后续案件中证据的意外出现,整个过程清晰表明,法院是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法院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本应公正司法、坚守法律底线,而邻水县人民法院却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基于以上事实,我恳请权力机关能够展开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尽快采取行动,恢复司法公正,对该法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相关人员追责,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我,给我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交代。 本人作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在此郑重承诺,我将全力配合权力机关的一切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协助。请求权力机关秉持公正、依法履职,还法律以尊严,还民众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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