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我的家人(许永光)于2024年5月20日入职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西段299号,该公司派遣我家人实际工作地址:广安市人民医院(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四段1号)。2024年12月30日我的家人在广安市人民医院上班突然晕倒,2024年12月30日、31日这2天在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1月1日从该院转入广安正康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25年1月9日从广安正康医院出院。后与该公司协商过,但未协商成功,现将有关情况描述如下: 一、在我家人住院期间,该公司多次通知我家人办理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离职,但在我家人住院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强烈要求我家人办理离职,但我家人并没有主动离职意愿。在我家人出院以后,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我家人身体为由,要求他休病假3个月,3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 二、该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我家人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医疗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我的家人于2024年5月20日入职该公司开始上班,但该公司2024年9月才开始为我家人缴纳社保。2024年5—8月、2025年1月至今,该公司都未给我家人缴纳社保。 我的诉求:一是请公司结算我家人相关工资(包括上班期间(部分未结算)、住院期间及休病假期间等工资,以纸质版形式写清楚明细);二是请公司为我家人补缴社保(包括试用期间、住院期间及休病假期间等,以纸质版形式写清楚明细);三是请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我家人工作问题(协商离职还是调整工作岗位?我家人的意愿是调整岗位)。 针对以上情况,如需要我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证据,拜请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公平公正处理,给我及我的家人一个满意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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