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城管部门调查、纠正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2号长虹世纪城二期西门前的占道停车场,违反《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的不当行为。
《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标志、服务项目、定价方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监督电话和应急情况处置流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停车设施标志、服务项目、车位数量、应急情况处置流程等事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停车场经营者为“涪城区涪城区辰丰停车经营部”,其在长虹世纪城小区周边圈占人行道及盲道,设置数个临时占道停车场,但长期不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车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和急情况处置流程,冒充国企绵阳市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春节期间随意设置免费收费时段,误导车主误入停靠后高额收费,侵害群众权益、牟取不当利益。恳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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