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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成都市:“两级法院”将伪造的虚假证据作为“判令法条”,为何如此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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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成都市:“两级法院”将伪造的虚假证据作为“判令法条”为何如此荒唐?

     亲兄弟俩开公司,分家之后,弟弟发现哥哥巧立名目、编造劳务费、伪造账目,从公司悄然转走320多万元。“哪有这样的哥哥?太无情无义了!”于是,弟弟将哥哥告上了法庭,亲兄弟对簿公堂。

  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本是一起简单、明了的哥哥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的案件,起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该院却将伪造证据作为“判令法条”;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以证据不足,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无奈、无助的弟弟有苦难诉“公理何在?法理何在?我一定要上诉、再上诉,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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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伪造证据成为“判令法条”非法侵占居然变成“合法所得”


        202310月,弟弟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起诉哥哥侵占公司资金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0116民初13152号可见:弟弟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哥哥立即归还侵占公司财产3295000并自2020123日起以32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日止。

   事实和理由:哥哥原为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财务主管。其间,哥哥用掌管公司财务及银行账户支付之便,采取虚构劳务费等方式,将公司银行存款3295000元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据为己有。后来,公司发现后,通知哥哥返还,但哥哥拒不归还。为此,公司依法起诉法院。
3295000元哥哥是如何转走、如何据为己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122日,哥哥通过公司其在中信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向杨X华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77310元、26960元;向许X中信银行账户转款859600元;向李X珍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72090元、9425元,交易摘要均备注为代发工资。同日,杨X华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500000X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500000X珍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500000元。

        2020123日,哥哥通过公司其在中信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向杨X华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8000元;向许X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6000元;向李X珍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6000元,交易摘要均备注为代发工资。同日,杨X华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477310元;许X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339600元;李X珍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422090元。

      2020124日,哥哥通过公司其在中信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账户向杨X华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9000元;向许X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7000元;向李X珍中信银行账户转款9800元,交易摘要均备注为代发工资。同日,杨X华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99000元、98000X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97000X珍通过其名下前述中信银行账户向哥哥转款105800元。

     由此可见,哥哥身为财务人员,以虚假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公司资金通过“农民工”之手,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实属典型的欺骗、侵占行为。

   本案蹊跷、荒唐和可笑的是,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针对公司要求哥哥归还侵占公司财产3295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判决的标准是根据哥哥的当庭虚假陈述、提交的《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陵源桃花溪谷项目工程款明细》虚假证据,证实案涉3234800元的款项并非公司的资产,还是“合法所得”,你说蹊跷不蹊跷?荒唐不荒唐?可笑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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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哥哥一份份“伪造证据”为何置若罔闻、一意孤行?


      罔顾事实,主观臆断,是指无视事实和真相,不考虑实际情况,只凭借主观判断,不尊重客观事实。罔顾,意为无视、不考虑。事实指的是真实的情况或事实真相。当罔顾与事实结合,即表示某人或某群体在处理问题、表达观点时,无视真实的状况或真相,不考虑实际情况,往往带有主观臆断或偏见。

         这种行为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或立场,有选择地忽略某些事实,只关注符合自己观点或利益的部分。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罔顾事实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误解、偏见甚至冲突。因此,我们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尊重事实,确保所做出的决策和判断基于真实、全面的信息。

        什么叫罔顾事实?什么叫主观臆断?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民终1539号中,可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成都中院认定的事实:哥哥转出公司款项属于哥哥、弟弟合作期间经营转账的正常开支,故此公司认为案涉款项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该事实缺乏证明,理由如下:

       一是认为,弟弟、哥哥挂靠华仓公司施工,案涉款项并非公司款项。对此,二审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华仓公司出具的《声明书》《张家界桃花溪谷项目明细》证明:弟弟系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公司成立后,弟弟将自己项目转让给了公司。但遗憾的是,成都中院未采信该证据,反而采信了哥哥提交的《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陵源桃花溪谷项目工程款明细》(注:该证据系伪造,具体详见本申请书“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致使成都中院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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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认为,哥哥、弟弟于2015年开始合伙经营建筑劳务施工,合作期间为维持日常经营产生资金往来开支属于正常范畴。对此,根据原审证据《协议书》载明,哥哥、弟弟于2015年合作经营建筑劳务施工,至2017年成立公司。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合作的时间从2015年至公司成立之日(20171010日),随后双方无私人合作。此外,该协议书不能证明弟弟、哥哥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合作项目就包含了案涉项目(注:哥哥伪造本案主要证据证明系弟弟、哥哥挂靠华仓公司,具体详见本申请书“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另根据哥哥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所谓“费用开支”均发生在2020年后,而不在20152017年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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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荒唐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弟弟提供的“真证据”,哥哥提供的“伪造证据”,以及公章模糊、挂靠公司名字错误(华仓写成“华仑”),居然判定为:“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而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哥哥提供的真证据

      对应弟弟“伪造证据”之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还认为弟弟的证据是“单方面……”







                  一份调查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出):


    一份份证据能否实现本案“反转”?弟弟感慨地说:“要看法院能否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审判?”






     针对这起哥哥侵占弟弟公司资金一案,一审、二审、再审,很多人平常人都知道孰是孰非,同时也“感动”了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本案有错误,是一起错案,应该撤案和再审重判。

    如何让弟弟的证据实现“真实性、合法性、有关联性,不至于单方面”?202410月,一审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向江苏省(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开出了2024016民初13152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调查令》。《调查令》载明:调取和复制以下材料:(2023)宁裁字第542号案件中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如下证据材料:(1)仲裁申请书;(2)司法鉴定申请书;(3)陈述及收条;(4)催收函及邮寄信息(5)对账、催款函及邮寄信息;(6)张家界桃花溪谷项目明细;(7)结算催告函及游仙截图。

      202411月初,当以上以《调查令》回来的一份份证据摆在一审法院(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李法官面前,法官看到调回的相关证据后并告知弟弟“你要先通过再审把生效判决撤销了,我们才有足够证据认定涉及提供虚假证据并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你要尽快向中院申请再审。
    一份份证据能否实现本案“反转”?弟弟感慨地说:“要看法院能否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审判?但我相信真相和事实没有人能够更改,公正公平绝不会颠倒,我要上诉,我要申请再审,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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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4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用伪造的证据出判决,太可怕了。这让咱们普通老百姓,还敢相信法律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2-5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是讲法的地方,没想到这两级人民法院,就没有法……

发表于 2025-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无钱莫进来,古语至今仍然是管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2-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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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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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8 1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2-8 1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2-8 1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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