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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如·茶馆] 都是民生,村民出行与村民健康。不可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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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5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兴旺镇人民政府的回复,        https://bbs.mala.cn/thread-16689029-1-1.html。没有问题。都是民生,村民出行与村民健康。不可不公。但是村民出行的权利,民法典有规定。你们的篮球赛。我在民法典没有看见有规定。几百年来的茶马古道被你们修村村通占领,多年未恢复,这是你们工作失职。因你们疏忽失职让村民出行困难。没什么理由可说。无条件恢复。不要这里登记那里准备,不要来这一套。我不吃这一套。没叫你修桥。

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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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5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茶马古道,早就存在。属性是国有土地,就犹如国道(过去的)。大家都可以通行的道路。你叫我去往大龙山村的集体土地道路通行。又不是一个村。大龙山村的集体土地道路从法律上来说,可以不让我通行。我去找谁说理?你不恢复,我就依法诉讼。一个承包地面积问题,到现在也没结果。
发表于 2025-2-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普个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奠定了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法律基础,因为国家服务的对象是人民整体,而非你个人。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进一步强调了个人利益在行使过程中不得损害集体利益。
你的“茶马古道”是你的个人利益,而“村村通”才是集体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溏鱻熥瘆擓扽麤 发表于 2025-2-5 21:05
给你普个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 ...

我也给你普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指导性的法律。就是制定法律的原则和方向。而实际使用的就是民法。现行的就是《民法典》。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成在冲突。集体利益包含个人利益。这段村村通公路属于大龙山村集体利益。我属于川果园村集体。我的利益在川果园村。属于川果园村的利益,我可以让出个人利益。属于大龙山村集体利益,我可以不让出个人利益。我可以主张个人利益。根据相邻原则。权利所有人应当给相邻权利人的用水,用电,通行提供便利。根据对等原则,川果园村为郑老师(大龙山村人)出行提供了便利。大龙山村就应当为我(川果园村人)的出行提供便利。
发表于 2025-2-6 08: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我只请求修个便桥就可以了,回头一想。便桥这一段都是大龙山村的土地。还是恢复茶马古道。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法定通行道路。这条道路的土地,既不属于大龙山村,也不属于川果园村,属于国家用地。自古以来就是茶马古道,驿道。明清时期的通讯要道。龙应寺这块地,明清时存在。没有划归任何集体,属于两村共管地,这里曾经是学校。属于国家。只是撤了后被村民强制占用。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夜发清溪向三峡 发表于 2025-2-6 08:22
你都不敢回川果园了,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争取,到后来,要交过路费。
发表于 2025-2-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应小心被打断腿。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回去。,怎么会打得到腿?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乱说话,要遭掌嘴。只有你吃的,没得你说的。小孩子不懂事,可以原谅。但也不能娇惯,看看内江资中“火炮哥”。500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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