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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X12345

[群众呼声] 控告:南充市司法局长付爱民,四川省司法厅长李丹,官官相护,陈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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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4-11 1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前往省城青羊区法院与省司法厅厅长李丹、南充市市司法局局长付爱民,行政诉讼案开庭。法庭神圣而庄严,庭审台有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参加出庭人员原、被告双方,被告一,省司法厅两人一名负责人(付厅),一名代理律师;被告二五人,一名负责人(付局)一名代理律师,一名(原告投诉律师白中祺)第三代理人等人员出庭。原告二人,当事人一人(非法律人)及儿子陪庭出庭。庭审持续二小时。根据庭审规则在审判长的督控下双方原、被告代言人各自轮翻相驳对方言辞观点。在庭审中,始终以高压的态式回击双方当事人各方。从本案庭审原、被告的现场表面看,原告与对方(被告)是人单力薄,我方(原告)二人,对方(被告)七人;论层次被告方是地师级以上的权威领导代队,我方(原告)素名百姓;论法历,对方(被告)是法律专家,当事人(原告)是法盲。法场如战场是“舌枪唇剑”之势驳击对方。双方在审判长的一声庭审结束的话音中收幕。从开庭到结束被告一、二及第三代理人都展开了轮翻式的对原案件事项的回复,进行了陈述及他们的信件频率往来的程序过程都呈现出了他们自己认为事实、依据都具有合法性,不违法违规等。第三代理人对自己的投诉进行了长达几百页的推论完全否定了投诉的事实不成立,并全方位认为对原告的代理都进心进职,没违法没违规的陈述并倒头说原告出尔反尔是原告今天过错行为所致等。虽被告方三位所谓大律师或是律师界的精英,各自都是代理各自的责任,如何彰显自己的浓默法律功底来获得今天代理的法律行为,得到法官审判长充分任可和采信。可他们的辩论言辞却放纵了自已今天的代理行为,把自已无视在《行政诉讼法》之上,所有的陈述都枉废心机与本案诉求毫无关联性。这就是原来大家仰慕的权威专家律师原来也不过是如此,这也更一步证明为什么我们的投诉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原来这些代理都是利用手中独特的优势在坑、拐、骗吧了!
原告本人虽没有象被告那样向法院传递去了一本本,一卷卷的长篇辩论材料,可他们这些对本案来说就是废纸一堆,无任何意义。本人原告,今天在原有的诉讼状外,就当场向法官的书记员呈现了一份原诉讼状中一部分的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共九条证据,核心有四条。在举证环节宣读了证据目录证明的目的,按法官指意传递被告方确认目录异议否!被告方都不采信目录证据的事实,这是被告的权力与原告认其观点一样,最终是法官依法定论判决为准。但被告方明知“行政诉讼”案的“举证”责任是被告,今天被告方未对投诉律师的十大问题特别是诉状案几件事实依据是铁证如山,他们为什么该举证又不举证就是被告方拿不出今天我们证据目录中的证据目的本是被告方擅自背着原委托人本案原告私自作出的解封申请书,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是今天原告在目录中申请人签的名的实物证据或者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既然被告方今天回避了举证责任,也就是放弃,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因此,在省城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今天诉讼行政案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一、二及第三方代理人完全放弃举证责任不是有意放弃而是无耐,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事实,故意装眼瞎耳聋,故意陈述与本案无关联性的事实甚至是编制,虚构,自怨其说扰乱法庭正角,达到他们狠子野心的目的。
最后,原告辩论环节向法庭宣读了“南充市司法局不依法履责案的辩论词”和“甩锅式回复、推诿法定职责”的部分内容。然向法院最后递交了“南充市司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的辩论意见”;“投诉与回复问题按回复顺序对应截图及质证”;“甩锅式回复、推诿法定职责”;“回复陈述事项与投诉问题无关联性”的意见!附件后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5-4-15 2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司法厅及南充司法局不履行
   法定职责案辩论意见
                    
审判长:
       被告的回复及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无法律依据问题。
       一、被告违背“以事实为依据”、“诚实守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被投诉律师白中祺2019年8月27日提供的《解封申请书》、2019年6月26日提供给法院的《申请书》,都不是作为委托人的本案原告的本意,且都没有让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本人签名捺印。这两份证据属于书证,比被告自行搞出的白中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力更强,显然能证明白中祺私自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
        然而,南充市司法局,竟然5次回复,均选择性失忆,完全无视以上白纸黑字的客观实物证据!申请书既然是白中祺背着原告自行在“申请人”处违法签名提交,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又怎么不能推定出“白中祺存在擅自解封的行为”?何况,要证明“解封行为是原告作出”、要证明“申请书是原告签的名而非白中祺签的名”,应该由被告而不是原告来承担这个举证责任。被告南充市司法局没提供案涉解封申请书是原告签名的证据,也没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的答辩无凭无据,自相矛盾,逻辑不能自洽
       被告省司法厅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就同一法律事实,前两次都撤销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并指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为何第三次对南充司法局袒护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与前两次回复并无本质区别的回复,却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对黑与白的区分有这么难吗?   
        被告把签阴阳合同之事与律所内部的印章管理混为一谈。被告省司法厅在答辩状第6页明确承认,“白中祺私自收费”,开的是白条收据,但又自相矛盾断定“不属私自收费”。白中祺私人收费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3天内打进了律所账户,为何过两年多才开发票,被告的认定不合基本常识!
         三、被告对白中祺的投诉拒不查处,违背法定职责
        被告声称“…你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的甩锅式回复,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并处的规定。《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不能代替司法局对被投诉人白中祺的行政处罚。
       被告属司法行政机关,理所当然,依法应履行对律师白中祺执业活动的查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25-4-24 0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前往省城青羊区法院与省司法厅厅长李丹、南充市市司法局局长付爱民,行政诉讼案开庭。法庭神圣而庄严,庭审台有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参加出庭人员原、被告双方,被告一,省司法厅两人一名负责人(付厅),一名代理律师;被告二五人,一名负责人(付局)一名代理律师,一名(原告投诉律师白中祺)第三代理人等人员出庭。原告二人,当事人一人(非法律人)及儿子陪庭出庭。庭审持续二小时。根据庭审规则在审判长的督控下双方原、被告代言人各自轮翻相驳对方言辞观点。在庭审中,始终以高压的态式回击双方当事人各方。从本案庭审原、被告的现场表面看,原告与对方(被告)是人单力薄,我方(原告)二人,对方(被告)七人;论层次被告方是地师级以上的权威领导代队,我方(原告)素名百姓;论法历,对方(被告)是法律专家,当事人(原告)是法盲。法场如战场是“舌枪唇剑”之势驳击对方。双方在审判长的一声庭审结束的话音中收幕。从开庭到结束被告一、二及第三代理人都展开了轮翻式的对原案件事项的回复,进行了陈述及他们的信件频率往来的程序过程都呈现出了他们自己认为事实、依据都具有合法性,不违法违规等。第三代理人对自己的投诉进行了长达几百页的推论完全否定了投诉的事实不成立,并全方位认为对原告的代理都进心进职,没违法没违规的陈述并倒头说原告出尔反尔是原告今天过错行为所致等。虽被告方三位所谓大律师或是律师界的精英,各自都是代理各自的责任,如何彰显自己的浓默法律功底来获得今天代理的法律行为,得到法官审判长充分任可和采信。可他们的辩论言辞却放纵了自已今天的代理行为,把自已无视在《行政诉讼法》之上,所有的陈述都枉废心机与本案诉求毫无关联性。这就是原来大家仰慕的权威专家律师原来也不过是如此,这也更一步证明为什么我们的投诉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原来这些代理都是利用手中独特的优势在坑、拐、骗吧了!
原告本人虽没有象被告那样向法院传递去了一本本,一卷卷的长篇辩论材料,可他们这些对本案来说就是废纸一堆,无任何意义。本人原告,今天在原有的诉讼状外,就当场向法官的书记员呈现了一份原诉讼状中一部分的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共九条证据,核心有四条。在举证环节宣读了证据目录证明的目的,按法官指意传递被告方确认目录异议否!被告方都不采信目录证据的事实,这是被告的权力与原告认其观点一样,最终是法官依法定论判决为准。但被告方明知“行政诉讼”案的“举证”责任是被告,今天被告方未对投诉律师的十大问题特别是诉状案几件事实依据是铁证如山,他们为什么该举证又不举证就是被告方拿不出今天我们证据目录中的证据目的本是被告方擅自背着原委托人本案原告私自作出的解封申请书,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是今天原告在目录中申请人签的名的实物证据或者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既然被告方今天回避了举证责任,也就是放弃,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因此,在省城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今天诉讼行政案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一、二及第三方代理人完全放弃举证责任不是有意放弃而是无耐,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事实,故意装眼瞎耳聋,故意陈述与本案无关联性的事实甚至是编制,虚构,自怨其说扰乱法庭正角,达到他们狠子野心的目的。
最后,原告辩论环节向法庭宣读了“南充市司法局不依法履责案的辩论词”和部分的“甩锅式回复、推诿法定职责”部分内容,然向法院最后递交了“南充市司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的辩论意见”;“投诉与回复问题按回复顺序对应截图及质证”;“甩锅式回复、推诿法定职责”;“回复陈述事项与投诉问题无关联性”的意见!附件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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