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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国务院公布新规,学生宿舍、试衣间等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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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5-2-11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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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1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条例》严禁非法乱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四类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在涉及公共安全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条例》提出,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条例》共34条,还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条例》特别强调,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发表于 2025-2-1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仅仅限于学生宿舍,应该是所有的公共宿舍和试衣间都不能安装摄像头。

发表于 2025-2-1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最基本的常识吗,这是生而为人就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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