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百色市一中学男教师唐毓文以补课为名性侵女生符月华,致该女生性情抑郁烧炭自杀,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联系到近些年在学校这块最后的净土上屡屡曝光的性侵事件,确实让人义愤填膺,“化学阉割”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性侵、猥亵犯罪的罪名和科以的刑罚处罚规定其实已经很完备了,但大家总感觉刑罚处罚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想当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流氓罪都可能掉脑袋,何况强奸罪呢,之后社会秩序根本好转,让绝大多数男人战战兢兢,时刻自警捂好自己的下半身。 目前《刑法》对性侵的处罚畸轻,建议修改《刑法》加大惩处力度。同时我认为还应在刑罚执行的附加刑上增加“化学阉割”刑种,只针对性侵、猥亵犯罪使用。实际上世界上“化学阉割”处刑的国家不少,最先是美国一些州、后有英国、丹麦、摩尔多瓦、爱沙尼亚、印尼、巴基斯坦、阿根廷、韩国、瑞典、以色列、波兰等,目前有意大利等国家跃跃欲试,正在实施前的准备中。 当然,对这类犯罪适用“化学阉割”附加刑的时间是出狱以后,在监时除了放空炮意义并不大。根据罪行,在法院阶段由法官做出“化学阉割”若干年的判决后出狱执行。主刑执行完备再执行附加刑,既让对此类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对其形成极大的震慑,又附加“化学阉割”,让其生理受限,对其心理上、人格上、尊严上都形成巨大的思想压力, 出狱后抬不起头,只有认真悔改,重新做人、做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再让社会所接纳。 与“化学阉割”相对的“物理阉割”就不讨论了,虽然在肉刑、酷刑普遍的古代早已有过,不过太残忍、太不人道,文明社会废除了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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