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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法院判决有偿组织“网红探店”属于“刷单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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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上消费先看销量和评价,已成为不少人的习惯。这也催生出“网红探店”等新型推广引流方式。然而,这些探店评价到底是真实的消费体验,还是披上探店外衣的“刷单炒信”呢?
2月13日,设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成都互联网法庭,公开审理了由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的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公益诉讼案,判决成都天呈快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呈快快公司”)有偿组织他人虚构消费数据、编造店铺评价的行为属于“刷单炒信”。
图 (1).jpg
“刷单炒信”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商家需求,组织“刷手”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非真实主观评价、虚构商品或服务交易量对店铺信誉度和关注度进行炒作。该行为会造成网络交易活动信用评价生态失衡,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4月,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某信息咨询公司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供线索函,称天呈快快公司存在组织人员向商家提供非正常消费和刷好评的服务。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对某信息技术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据调查,2021年5月,天呈快快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通过微信与某皮肤管理中心店长黎某进行沟通,表示可以通过组织达人发布笔记以及素人点评等帮助其店铺进行宣传运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信息技术公司收取5000元服务费,并为某皮肤管理中心提供达人探店10条、大众点评30条、美团评价10条。其中,大众点评、美团等消费评价类平台上的推广具体指由天呈快快公司组织人员购买某皮肤管理中心消费券、审核消费评价,并在好评发布后将消费金额全数退还相应参与人员。合作期间,天呈快快公司招募大众点评平台用户发布某皮肤管理中心店铺好评40条。次年,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后介入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当年8月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天呈快快公司还曾按照前述模式,为椒某火锅完成大众点评平台推广50条,收取服务费1700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招募-消费-评价-返款”运营模式,有偿组织大量网络达人或素人在大众点评等网络消费评价类平台虚构消费数据、编造店铺评价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其以公开赔礼道歉、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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