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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院长纠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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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院长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号,身份证号码:512*,联系电话:153*
所属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2025年2月6日

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
尊敬的院长:您好!
申请人金维建谨以正式书面形势,向您提交一份纠错申请书,并垦请启动相应的纠错程序,以确保公正,维护法院形象,提申司法公信力。
一、问题概述: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裁判编号:(2024)川行终803号的案件类型案件中,“证据审查不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规等的情况,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1、证据审查不严:①、阆中市嘉陵江二桥修建占用申请人金维建的国有出让土地,面积0.87亩,阆中市人民政府以该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未作出补偿。申请人金维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6月25日向申请人金维建书面出示公开书,编号:阆自规依复[2024]第4号,其附件三份,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是第二页载明:2002年9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计可证》编号:(2004)01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附件二)。三是第三页载明:用地单位“金维建、李林.蒲雪绮”;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位置:曹家堰;用地面积749平方米;附图及附件附件名称:红线图、规划图、(附件三)这些新证据载明2002年就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新证据附后);②、2002年5月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就收取了申请人金维建的土地费和办证公本费,这些证据足以能够证明申请人金维建取得该宗地的合法性,(证据附后);③、由于申请人当时取得该宗地的性质是住宅用地,由于申请人金维建在该宗地上开办竹木加工,2002年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金维建颁发了编号为:阆地改(2002)第693号载明:金维建: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座落在七里大道北段的住宅用地改为经营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使用权许可证书,更进一步证明金维建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证据附后)。
2、阆中市政策规定相关规定:①、阆中市“房屋合法产权确认标准”第5条规定,2005年6月份以前,两证皆无,有部份手续的,1、有土地收费依据、规划许可证。按审批面积确认为房屋合法面积。申请人金维建按本申请书1的证据都在2005年6月份之前,按该确认标准当然应认定该宗地属于补偿的范围,(证据附后)。
3、由于阆中市嘉陵江二桥修建,阆中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编号为:阆府办发(2002)26号载明:“由于嘉陵江二桥修建,各单位承诺办理相关手续的,停止办理,(文件附后)。按照申请书1的证据,金维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责任在政府而不属金维建。
二、适用法律错误:
1.①、申请人金维建长达12年之久未得到补偿,2023年10月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提出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但阆中市人民政府超出法时未向申请人金维建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复,于是金维建才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南充市人民政府超出法定时间8天才作出复议决定书,其程序违法;②、南充市人民政府对证据审查不严,偏听偏信阆中市人民政府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书内容,以前申请人金维建以该宗地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判决认为申请人金维建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2017)川13行初9号和(2017)川行终579号判决,作出驳回金维建的复议请求;③、金维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在本申请1中说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新证据后,但一审法院对新证据不确认,确维持南充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复(2024)56号决定书,作出判决,申请人金维建不服提起上诉,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行终80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④、申请请人金维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未按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条款规定作出实质性审理,确按《行政复议法》作出不公正裁判,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审理程序错误:
1、①、申请人金维建上诉后,申请人金维建书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书申请开庭审理,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既未向申请人金维建发传票,也未向申请人金维建通过任何形式的不开庭告知,确作出(2024)川行终803号判决书,驳回金维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属程序违法;②、判决认定南充市人民政府超出法定时间8日才作出复议决定书,显属程序违法,判决程序合法;③.一审中经法官同意改变诉讼请求,改变为要南充市人民政府监督阆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但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不作审理,二审维持,属程序违法。
四、措施:
立即纠正,立即对具体问题进行复查,重新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和实体正义。
完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制度执行严格、程序规范。建立建全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期望结果:
我期望通过此次纠错程序,能够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提升审判质量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六、结语:
我坚信,在您的领导下,一定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感谢您对本次申请的关注,期待您的积极回应。
此致
申请人:金维建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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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5-2-1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发表于 2025-2-1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关键的部门都不遵守法律,你想象有改变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2-17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有可能了!!

发表于 2025-2-1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坚持!

发表于 2025-2-1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

发表于 2025-2-18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为民服务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25-2-2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亅

 楼主| 发表于 2025-2-22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在玩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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