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政法委、资中县政法委及各位网友:
您们好!我是黄敏,恭请大家关注此贴,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谢谢!从2013年起,我就以大量事实和证据,向资中县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实名举报法院法官张小军、涉案人员周琴、桂树斌、李万光、谭秀英,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原法人查勇、经理李成、公司律师陈华朝等涉嫌官商勾结,为规避执行,联手弄虚作假,违法解封、伪造证据、毁灭庭审笔录、隐匿入股金300万元、无偿转移财产、大搞虚假诉讼,公开出售法院的冻结房两套、伪造了3份开发商售房合同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至今未被追究任何责任。
一、案件背景
2025年2月14日前,资中县政法委、信访局、社区主任、多次通知我于2025年2月14日上午10点到资中县信访局开座谈会,还强调一定要来。貌似是诚心解决问题样子,到场却见能做主的政法委书记文国云、副书记何浪飞和公安局正局长杨瑒都缺席。座谈会上专案组办案法官陈丹丹说:“李万光、谭秀英夫妻对谭秀英之亲姐周琴进行92万元的借贷诉讼一案,资阳中院只认定了其中的23万元系虚假诉讼,属金额小,够不上虚假诉讼罪,可免于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说法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要知道23万元对我们老百姓来说,在当时是好几年甚至十年以上的家庭年收入。这笔我们老百姓眼里的巨款,在这些所谓为百姓做主的官眼里居然只是能忽略不计的小数字,能大言不惭的说免于追究责任,无罪免责的法律依据何在?当官不了解民生,还谈什么为民做主?坐谈会上,宋院长支持该院法官胡相林、张小军、陈丹丹、曾艳丽、刘全明、黄先友等坚持错误,指鹿为马,不讲事实,不重证据,不讲法,不纠错,违反办案程序,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等违法办案行为;宋院长还公然违反信访政策,不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坚决支持该院众法官严重渎职,让法官始终把案件定格在调查之中,让我参加这没完没了推诿扯皮的座谈会,老是分析、探讨案例,了解案情和诉求,把我打造成“祥林嫂”,让我精神崩溃!让案件在系统外空转,致使案件长期搁置。逼我上“梁山”!迫于无奈,我不得已历尽艰难,一次又一次来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举报详情如下:
二、关于周琴出售冻结房一事
因法官张小军的违法解封,使周琴得以堂而皇之的公开出售了依法冻结的房子(1)、资中滨河花园的住房一套。(2)、资阳雁江区弘乐府公园1号住房一套。我案的庭审笔录虽然被法官张小军毁灭了,但我案开庭在先,即(2012年11月2日)且,我案是进行了诉前保全的。周琴夫妻出售冻结房在后,即(2012年11月16日)因我案涉及到保全费的问题,所以开庭时,法官张小军必须宣布保全了什么财产,而我为了讨回借款,也必须谈到如何处理保全财产的问题,这是开庭的必要程序,如果此程序被张小军法官省略了,那么他又凭什么让周琴承担这笔5000元的诉前保全费?而我付了5000元的保全费,也必须要知道我申请的可供执行财产是否被法官查封了。由此可见,法官在开庭时不宣布被查封财产绝对是不可能的,所以周琴卖了这套冻结房,绝对不存在不知情。调查中:1)、法官们却忽略了法律规定里,还有一条是办案法官应该通过事实、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判定‘应当知道’。2)、周琴夫妻于2012年11月16日,卖冻结房给杨国金,卖房后过不了户,周琴也必须知道此房已被查封。再说到了2015年10月8日,杨国金因为过不了户又追不回购房款,才起诉该夫妻。其间周琴陆陆续续一共归还了杨国金84300元,(2015)资中民初字3054号调解书,就是周琴出售冻结房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拒不履行罪的铁证。法官黄先友在审理此民事案中发现涉及刑事案问题,却不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他笔下生花,把过不了户的真正原因(起诉状中载明“此房已被法院冻结”)篡改成“其他原因”几个字,一笔代过,巧妙掩盖真相,为犯罪分子消灾解难!却给我方造成了极大的麻烦,法官恶意篡改证据,让我方有理没处说,有冤无法申!
三、周琴等伪造证据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周琴、桂树斌伙同公司原法人查勇,公司的委托律师陈华朝在资中执行局主持的听证会上作伪证、证明周琴、桂树斌夫妻在公司的股权为3%,入股金为90万元。而公司经理李成出具书面假证明,即(该夫妻在公司有10%的股权,入股金为90万元。此证明书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然工商局的验证报告和银行的打款凭证都显示该夫妻在公司的股权为10%,入股金为300万元。银行账户还显示周琴在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安特公司)还有入股金90万元(该子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把自己的入股金打在查勇的账户上,银行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周琴在公司入股金事实上是390万元。周琴伙同法官张小军、法人查勇等弄虚作假,故意把自己的390万元入股现金作假成为90万元(注:公司向法院出具的90万元的股权证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众所周知,单位行为必须经办人签名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才能代表单位行为,那本案的查封文书,只有经办法官张小军的签名,没有盖法院的公章,为何能够全权代表法院的行为?难道不加盖公章的废纸,只要落在法官的手中,就能产生强大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官名正言顺滥用职权!
四、资中法院执行局执法程序违法
执行局的荒唐无与伦比,未核查关键证据,就直接认定虚假股份比例。处理案件的糊涂程度全国罕见,性质极其恶劣,带有明显的违法主观恶性,并造成相应后果,法院执行局从公司执行回90万元入股金,是无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所谓结果,却得到公司、法院的认可。在本案中,权驾驭法,张小军仅凭个人的签名,就省略了工商局的认证权威及评估公司的评估过程,直接把周琴在公司的股权认定为90万元。法官们官官相护,黑白颠倒,惩善扬恶!这荒唐透顶的骚操作难道没有违反法律程序?
五、法院系统性包庇违法行为
由于我坚持举报、申诉,2018年资中法院才对弄虚作假,扰乱司法工作的公司依法做出80万元的罚款。约一月余,内江中院(下称中院)就撤销了资中法院对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此决定更是荒唐至极。1)、资中法院主持公司相关人员召开解决此案的协商会,居然不通知我这个当事人,也是此案中唯一的受害人。资中法院越俎代庖,在无当事人谅解的情况下,以“司法救助名义将股东代偿的40万元强行冲抵债务,掩盖执行错误。”2)、内江中院撤销处罚决定,前提条件必须是资中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公司争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然中院却无视此法条,忽略我这个当事人的存在。在2025年2月14日的座谈会上,我才知晓宋院长篡改处罚事由,将公司造假该为“不配合执行”,袒护法官及企业。他这样一改定,不但强行剥夺了我这当事人的身份及话语权;还让未征求当事人意见,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办案失查的中院“依法”对公司作出撤销处罚决定。
六、李万光,谭秀英夫妻搞虚假诉讼
李万光夫妻为借助法律武器抢劫我案标的款,他俩以1626号调解书为唯一依据,到资中法院向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2014)资中民初字第2997号,下称2997号案),但1626号案被雁江区检察院提起两次检察建议,历经了雁江区法院两次再审,直到(2018)川2002民再1号判决书(下称1号案)问世,1626号案的所有判决才彻底失去法律效力。(注:1号撤销了(2014)雁江民初再4号判决书(下称4号案),并驳回李万光、谭秀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又因4号案撤销了1626号案。即(1号案撤销了4号案,4号撤销了1626号案),导致2997号案失去了这唯一的法律支持点。因此,李万光夫妻瞒着我,到法院申请撤销此案。还因4号案被(2020)川20司惩复2号决定书(下称2号决定书),认定为虚假诉。从1626号案到1号案历经5年,这期间,李万光夫妻面对资中县法院和雁江区法院一直坚持虚假诉讼,此行为不仅扰乱法院正常司法还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至今未被法院追究任何责任。
七、李万光、谭秀英夫妻借款30万元给周琴、桂树斌夫妻一事系虚假借贷
李万光夫妻2012年10月,用自己房产证做担保给桂树斌贷款30万元,2013年6月6日又借现金给桂树斌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可事实是这笔钱是桂树斌自己还给银行的,这笔钱根本就没有过李万光夫妻的账号。因李万光先前已经借给周琴92万元了,穷得连工资卡都拿到银行作担保借款5万元,其中借了4.5万元给周琴,留下5千元作生活费。又因该夫妻要养就读于私立学校的儿子;要养买来的车子;要付购车款17万元;要支付借款利息,要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试问:他们又哪里来钱替桂树斌归还这笔30万元贷款?谭秀英和周琴是亲姐妹,她们间借钱不但全要写借条,还要算2分的月利息。现在该夫妻向外人借30万元替桂树斌还贷,可能不写借条?不付利息?
八、关于桂树斌无偿转移车子的问题
为规避执行,桂树斌把自己名下的“雅阁”轿车无偿转移到李万光名下,资中县车管所的过户凭证就是证据。
九、资中法院坚持给错案捂盖子
法院支持“空中楼阁”式(2020)川1025民再5号(下称5号案)的判决,此判决维护已被撤销了的4号案判决书,作为唯一依据而成立的2071号案的错误判决。(注:4号案已被1号案判决撤销并驳回原告李万光、谭秀英的一切诉讼请求,4号案还被2号决定书,认定为虚假诉讼。(2019)川1025民监4号决定书,认为2071号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但资中法院瞒上欺下,粉饰太平拒绝纠错。
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明周琴等人的确涉嫌多项犯罪,故,我特请求内江市政法委和资中县政法委依法履行督察职责,监督资中县法院实事求是,依法严惩不法分子, 维护司法公正。
黄敏身份证号码:511025********442x 电话号码:18981435232
黄敏
2025.2.15.